“纸面服刑”?安徽杀人犯获刑12年,蹊跷保外就医未坐一天牢

2020-09-28 17:22:51 作者: “纸面服刑”

1996年,休宁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王某CT检查报告单。

多位肾内科、泌尿科医生分析,从目前资料来看,王某所患疾病并未达到保外就医标准。

一位三甲医院肾内科主治医师说:“轻度乃至中度肾积水、轻度肾功能不全,一般医生随访观察即可。如伴有高热、梗阻、血尿等急性症状,需要干预治疗,但都没有致命性,生活自理更不是问题。”

事实上,记者调查发现,对于王某的保外就医申请,休宁县人民法院2001年时曾拒绝过一次,只是很快逆转了态度。

2001年2月,休宁县公安局以“右肾多发性结石,伴轻度积水、轻度肾功能不全”为由再次提出将王某保外就医,被休宁县人民法院拒批。

在不予受理的函件上明确写着,“罪犯王某一直被你局保外就医,这期间王某保外就医的考察也是你局执行,为此你局要求给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然而,就在被拒批的1个月后,休宁县公安局再次提出保外就医,理由是当送犯人至九成监狱时,入监检查也认为其病情不宜关押。

这次,休宁县人民法院批准了申请,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版)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记者查阅后发现,这项内容为: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为何同一种病,依据同一部法律,法院态度大不同?

休宁县一位从业25年的法官认为是一种“妥协”,“监狱拒收,法院也只能就给批了,总不能让犯人一直在看守所待着,看守所人力、条件都有限,总要有个地方去。”

脱管之下的“一保到底”?

王某被判刑12年,却未入狱服刑一天。这样“一保到底”是否合法?

1990年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相关规定。

据当时适用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即使“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符合保外就医,也要“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在多位法学专家看来,一保十数年确属罕见,质疑其中存在违法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即使是“一保到底”,这十余年保外就医的流程也不规范。

上述《办法》明确,一次批准的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期满后,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需要收监;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需要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延长半年至一年。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分析说,“这意味着,12年刑期最少要办6次保外手续和6次延长手续”。

然而,根据休宁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提供资料,目前只有1996年、2001年两次保外就医申办材料。休宁县委政法委表示其余材料,因年份已久,正在努力查找。

“如果缺少这些申办与补办手续,无疑是违法违规的。”刘昌松说。

据上述《办法》,保外就医期间,公安机关等部门还有日常监督考察的职责。然而对于此案的相关履职证据,地方同样表示仍在查找中。

休宁县公安局一位内部人员说,一方面行政区划调整给资料查找带来难度;一方面上世纪90年代,交通不便加之基层警力不足,存在履职不足可能性。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秀梅认为,“一保到底”反映出执法可能存在瑕疵,诸如部门间的衔接问题。

父子“接力”追问

程美枝的意外去世,成为程家人心中无法愈合的伤口。逢年过节,全家人围在一起吃饭时,总会多添一个座位和一份碗筷。母亲王氏更是难以走出失去女儿的痛苦,每天以泪洗面,最终哭瞎了双眼。

自1997年发现王某未入狱服刑,程桂盛多次向省、市、县三级法院及信访等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直至2012年去世。

那也是个夏日。躺在医院病床上的程桂盛,知道自己所剩时间不多,将儿女们叫在一起,再三嘱咐着,一定要继续反映,“为我这个女儿讨回个公道”。

捧着父亲遗留下的厚厚一沓信访举报材料,程美枝弟弟程列平开始“接力”。

程列平拿出一摞摞挂号信函收据,仅从2019年至今,他寄送至各个单位的挂号信就有38份。

不过,这些询问多数未收到明确回复,个别被答复“未发现违法行为”。如,在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对程列平信访举报材料的回复中,称“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九成监狱在决定王某不予收监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跑了这么多部门,我也是没有办法了。我也不知道该怎么给他们(家人)一个交代。”采访中,50岁的程列平忽然失声痛哭。

在刘昌松律师看来,本案究竟是另有隐情,还是各执法环节全线“失灵”,至今仍然存在许多疑团待解:在决定将罪犯监外执行时,法院是否严格把关?监狱拒收是否合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日常监督考察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为保外就医引入外部监督

记者从休宁县委政法委获悉,目前,休宁县委县政府已成立联合调查组,省市两级政法委也已介入,将尽快查明事件真相,及时向社会公布,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将严肃处理。

王秀梅建议,调查此案时,究竟是罪犯有意串通相关部门为之,还是执法人员疏于监管而起,一定要根据客观事实,明晰各方责任。

“纸面服刑”事件是公平落实刑罚执行制度的大敌,社会危害性极大。

当前,针对保外就医管理,立法层面已在不断完善,如2014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比1990版细化了病种类别。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刘昌松建议,建立严重疾病范围的动态更新机制;引进外部监督机制的疾病鉴定“复核委员会”,如医生、律师、人大代表等参与;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落实和相关问责,如建立每半月一次的随访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