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在莱西市威海路上发生一起事故,王女士15岁的女儿逆行骑电动车时与一辆汽车相撞,孩子并无大碍,但汽车在躲避孩子的时候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造成反光镜、保险杠、右前轮破损。车主是赵女士,她报警后,发现孩子岁数小,便不想追究,当时还跟王女士说:“姐!人没事就可以了,我们有保险,算我们全责就可以了。”当时赵女士也是跟处理事故的交警这么说的。当时交警表示,既然双方达成了一致,在事故认定书上签个字就可以走了。
车主主动揽责,王女士很是感激,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谁料三年后,王女士突然收到法院的一张传票,保险公司要追偿车损叁万伍仟元。为此王女士给保险公司打去了电话,电话中工作人员表示事故认定书上是王女士女儿的全责。王女士提出质疑“为什么当时修车不征求一下她的意见”。此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不是我们主动理赔的,是法院判的。”
法院的传票
王女士问对方:“为什么事情过去了3年才通知我?”工作人员回复:“你和我说没用,十七号不是开庭吗?你去吧!”
经记者事后了解,当时发生事故后,双方私下协商好后又都走得匆忙,谁都没有领取责任认定书。等到车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王女士的女儿逆行需承担全责,所以拒绝理赔。车主没有办法拿到修车的钱,便把保险公司起诉了,结果保险公司输了官司赔了钱,转头又将王女士的女儿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庭。
车主赵女士是烟台人,她承认在交警队确实说过不追究王女士女儿的责任,要算她全责,走自己的保险,可保险公司只认事故责任认定书。赵女士在电话中说:“当初双方签字的时候事故责任就已经很明确了,之所以起诉保险公司,是因为小孩子的钱拿不到,肯定要起诉保险公司。”
如今王女士未满18岁的女儿成了被告,这种遭遇让王女士很不理解,也无法接受。那么律师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律师表示,保险公司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向车主赔偿之后再来向王女士的女儿进行索赔,是行使了代位求偿权,这是合法的权利,被法律认可。车主的做法还有待商榷,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可以私下处理的。遇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较大的事故应当报警处理,报警处理之后不应当私下和解,应以警方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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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后怎样处理?
发生车祸以后,难免会有财产或者人员伤亡,双方当事人不要惊慌,是需要心平气和来处理交通事故,这时候需要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究竟出车祸后怎样处理?
一、立即停车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停车以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二、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不允许隐匿不报。在报警的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交通事故报警”、“急求中心”、“火灾报警”的全国统一呼叫电话号码分别为“122”、“120”、“119”。当事人需得到对方明确答复方能挂机,并立即回到现场通报联系情况、等候救援及接受调查处理等。
三、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等,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四、抢救伤者或财物
当事人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心肺复苏等。并设法送就近的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现场散落的物品及被害者的钱财应妥善保管,注意防盗访抢。在有可能发生大火、爆炸的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事故当事人还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能引起火警的隐患。事故现场禁止吸烟,以防引燃泄漏的燃油。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危险性液体、气体发生泄漏,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六、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在交通警察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交通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