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警蜀黍 快来看!有人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发朋友圈炫耀,实在太气人了!”
近日,宁波网警接到多名网友举报,反映微信网民“小可*”,在微信朋友圈发图炫耀杀害蟒蛇,并扬言:“一条破蛇而已,顶多被警察教育教育!”
网友认出,该被杀害的蟒蛇为球蟒,系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于是赶紧向@宁波网警巡查执法举报。
截至目前,该举报微博已被转发三百余次,众多网友呼吁公安部门立即调查,严惩犯罪分子。
针对以上情况,宁波网警立即联动鄞州公安开展调查,发现该网民为史某某(30岁,宁波人)。
接到民警的口头传唤后,10月16日下午,嫌疑人史某某主动赶到福明派出所自首。
经讯问,史某某对非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史某某说朋友送了他一条球蟒,10月15日凌晨四点左右,他起床为蟒蛇换垫子,闲的无聊,就开始逗蟒蛇玩。
没料到蟒蛇一下子被激怒了,张开大口一口咬紧了他的右手虎口,死死不松口。
为了甩脱蟒蛇,又痛又急的史某某想了各种办法,但始终挣脱不了。
情急之下,他找来一把剪刀,“咔嚓”将球蟒的头部剪下……
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确认史某某杀害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球蟒。
11月3日,因涉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史某某被鄞州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史某某的行为,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对于警方的处理结果,不少网友评论“舒适了”“漂亮”……
网友“樂仔”:“球蟒防御性攻击只会咬了立刻放开,期间不到一秒钟,只有捕猎的时候才会咬住绞杀。你们也别说把人当老鼠捕猎,因为体味,大小完全不匹配,球蟒不傻,不会捕猎比自己大几百倍的东西。”
网友“跟着我跟着我跟着你”:“这速度,太好了!为公安部门点赞~”
民警提醒
人类与动物应和谐共处。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非法猎捕、杀害、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
法律链接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将处以拘役或者5年以下,并处罚金;重则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解释,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延伸阅读
快住手 这可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汛期涨水反而方便了偷捕鱼?而且一网下去,竟捕获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是咋回事儿?
2020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长航公安局荆州分局公安派出所在沿江辖区进行禁捕巡查。经过杨潭水域时,民警们隐约发现一个黑影在江边淹水的防护林深处晃动,看到警车路过时,黑影立刻停止了移动。
有问题!民警立即下车前去查看。发现一名穿着套鞋的男子,躲在江堤内淹水防护林内,用手提丝网捕鱼;当民警赶到时,该男子正在摘取利用丝网捕获的渔获物。非法捕鱼,人赃俱获!而当民警在对渔获物进行检查时,一条橘黑花纹相间的醒目鱼类映入民警眼帘,初步怀疑为二级保护野生鱼类——胭脂鱼(后由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确认为胭脂鱼)。
经初步调查:该男子名叫谢某(化名),因看到长江汛期涨水至大堤防护林内,方便隐藏,就动起了偷捕江鱼的“歪心思”,他于25日偷偷下网,26日凌晨来收网时被巡逻的民警抓个正着。而他所捕获的鱼类里不仅有普通江鱼,还有胭脂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鱼类。为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民警在鱼类种属鉴定完毕后,将谢某捕获的胭脂鱼放生长江。
而谢某以食用为目的,利用网具捕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惕!这几个人非法买卖猴子,被判刑!
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因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快手”看到卢某某发布的猴子视频,产生了购买猴子饲养的想法。宋某某通过微信与卢某某取得联系,约定从卢某某处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猴子。2017年8月21日,宋某某让丈夫被告人满某某驾车去和卢某某见面交易,满某某开始虽不同意宋某某购买猴子,但在宋某某的坚持下还是和宋某某一起到了河北省沧州市,花12000元从卢某某处购买了一只猴子带回济南市济阳区的家中。宋某某、满某某饲养猴子的过程中将猴子视频发送到朋友圈炫耀,被满某某的同学被告人张某看到并告诉了女友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和张某随即也产生了购买猴子饲养的想法。张某通过宋某某介绍与卢某某取得联系后,张某某出资10000元,张某出资4000元,2017年9月3日从卢某某处购买了一只猴子由张某某饲养。因系宋某某介绍,卢某某收取14000元后支付给宋某某介绍费1666.66元。张某某饲养后不久不想养了,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出售猴子的信息。被告人符某某看到张某某发布的信息后表示想要饲养猴子,2017年9月17日与丈夫韩某某一起找到张某某购买猴子。为取悦符某某,韩某某出资支付给张某某10000元,与符某某将猴子购买后由符某某饲养。符某某饲养了几天后不想养了,遂以10000元的价格将猴子出售给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饲养的猴子案发前因病死亡,宋某某、满某某饲养的猴子案发后被送往济南市动物园饲养。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两只猴子均系灵长目(PRIMATES)猴科(Cercopithecidae)猕猴(Macaca mulatta),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