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关于2020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266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国债发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将2020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信息公告如下:
一、发行
2020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时间为11月10日-19日发行,计划发行最大总额为500亿元,其中:第三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额为300亿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为3.8%;第四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额为200亿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为3.97%。两期国债发行由全国40家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承销(见附件)。
二、兑付
(一)投资者购买两期国债后,如急需资金,可以在2020年11月20日起到原机构办理提前兑取和质押贷款。
(二)两期国债提前兑取时,利息按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即:两期国债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54%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2.27%计付利息;持有第四期国债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3.71%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
(三)各承销行成员按提前兑取国债本金数额的1%向投资人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