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晚,有网友发布视频称,这次事发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棉路上一水果市场附近,大约傍晚时分一年轻女孩从20多层的高楼一跃而下,砸中一名路人,两人当场就没有了挣扎。根据拍摄视频的目击者表述,自己当时吓坏了,声音非常大,只听砰的一声,就看见两具尸体。由于是晚上,又恰逢中元节,自己不敢过去查看。只能远远地拍摄视频。随后有人报警,警察和120确认两人遇难后,当地殡仪馆来了辆车拉走了尸体。地上清晰可见血迹。
13日上午,多位业主介绍,事发时间在12日晚7时至8时之间。该小区附近一家商铺的店主介绍,当时他正在给顾客找包裹,突然听到外面传来“嘭”的一声巨响,出来就看到两个人趴在地上,都已经一动不动。随后,有人拨打了120和110。发现两人都已经没有生命迹象后,殡仪馆的车来把人拉走了。
我们不知道女子经历了什么,非要选择这样的方式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但是路人确实很无辜。 近段时间以来四川发生多起跳楼轻生事件,虽然各有各的不幸和难处,但是珍爱生命应该是每个人的人生必修课,无论人生遇到什么挫折,终究会过去,而轻生最不可取,尤其还伤及无辜。造成两人死亡,更是让两个家庭失去亲人,留下一地鸡毛,真的不应该。
我张口就想指责自杀者,为什么不死干净点,要连累无辜路人。 可是她死了啊。 死了哎。 还砸死一个。 她到底是怎么死的? 我看到有人劝说: 想自杀的时候想想父母(孩子/另一半),我看到有人回答: 我会更想死。 我看到有人安慰: 没什么过不去的坎,生活就这样,实在不行可以找我,我看到有人回答: 你能帮一时,可无法解决根本。 我看到有人挑拨: 这样臭男人/臭婊子就该去死,连死说不定都是在添麻烦,我看到很多人回答: 对,确实。
有谁关心人为什么自杀吗,如果这样那样的原因,没人关注,没人解决,你我有没有可能,是下一个爬上楼顶的人,或者下一个在楼底被砸的人呢? 跳楼的,或者砸死的,如果有人认领,都会有结果,不管是好是坏,总会有一个结果。 可是如果无人认领呢,不过一抔尘土,又成了当地人嘴里的教育词条,成了掩盖问题的遮羞布。 我不想成为下一个爬上楼顶的人,也不想成为下一个楼底下被砸的人,我也不想有其他人,成为这两种人,那么到底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去关注可以去解决呢?
按古代的迷信说法,如果真有阴曹地府,这种人到了哪里会被判刑的。有相当一部分人想的是:玉石俱焚,毁灭一切。 心是黑的,眼是瞎的,未来是迷茫的,精神是疯狂的。自己痛苦,别人凭什么好过。 经济下行,压力陡增,每个人都不容易,憋了一肚子的怨气和委屈。 大部分人会自我调节,心态比较平和;而有的人,则容易钻牛角尖,失去生活的信心,再有个运气差的,一点希望也看不见,直接走向极端。
新闻中的女孩还没有人认领,不知道遭遇了什么事情想不开。 这种怨气裹挟着愤怒、暴躁、绝望,会伤害到每一个人跟他有接触的人,包括他自己、家人和无辜的路人,比如无差别s人犯手下的亡魂,比如新闻里被砸中的人。 虽然此事中,她可能是无心的,但我还是要问一句: 为什么不死远一点? 如果有超生的机会,希望冤死的路人先行。 在没想明白怎样生活、为何而活之前,自s者还是老老实实待在下面吧,别害人害己了。
想起前几天我们成都有位女子跳楼自杀,险些砸中行人,不料这次真的有人不幸遇难,实在令人同情和唏嘘! 当地警方目前的重中之重就是调查年轻女孩坠楼的原因,是自杀,意外事件还是刑事犯罪。毕竟这涉及到被砸中之人的亲属后续索赔权利的主张。 一般来说,像本案这种高坠事件,警方会按照侦办命案的规范去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尸体检验,提取必要的生物检材。
毕竟像这样的事件是一个回溯的过程,而回溯是需要证据证明的。现场的证据又是稍纵即逝,所以,我觉得按照命案的规范办理无可厚非。 如果经过调查,排除他杀的可能,确定为年轻女子自杀。该年轻女子的亲属恐怕需要向被砸中的死者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现在的法律,因为如果跳楼者没死,那么她也可能要承担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本来自杀留给亲人是无尽的悲伤,现在又多了路人家属愤怒的索赔。
如果跳楼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16周岁的孩子、精神病人等),其因跳楼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跳楼者有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的,首先用该笔存款或财产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跳楼者的监护人(如:父母)承担;若跳楼者没有财产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监护人可以证明自己有采取阻止其跳楼行为的,可以相应的减轻一定责任。
如果跳楼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因跳楼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跳楼者应该就其的财产对受伤者或死者的家属进行赔偿,财产不够赔偿的仅以全部财产为限;财产赔偿完后还有剩余的,剩余的财产作为遗产由亲属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