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记者比对发现,发生在1998年夏天的常州案是劳荣枝案中唯一一起被害人幸存的案件。南昌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这起案件法子英对常州犯罪事实已有供述,但当时证据不足未移送审查起诉。劳荣枝伙同同案人法子英第一次作案发生在1996年,案发后警方已将他们锁定为犯罪嫌疑人,该起案件是他们在逃避侦查期间连续作案的案件之一,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南昌中院判决材料显示,据被害人刘甲的陈述,他在卡拉OK厅认识的一名小姐(劳荣枝),千方百计引诱他进入她房间。后该小姐配合男子将其绑在椅子上,那个持刀男子还特意对每处加固了一下,使他根本不能动弹。二人全程无交流,配合默契,他认为二人是预谋犯罪。
因二人在他身上未取得财物。第二天上午,他打电话让妻子刘乙送钱来,小姐出去接刘乙,出发前二人商议如果小姐一个小时未回来,另一人则杀人灭口。
下午刘乙被小姐带到案发房间,被劫取钱财后,刘乙被绑起来。后该男子与小姐离开现场,刘甲和刘乙就逃走了,二人被劫取的财物是刘乙带来的7万元现金及其包中几千元现金。
刘乙的证言与刘甲一致。劳荣枝带钱走之后,法子英想要杀刘甲,她恳求后,法子英放弃加害行为,用手指着刘甲,说了三遍:“你记着,你的命是你老婆给的。”
劳荣枝对法院的证据均无异议,认为具体的金额无法确认。一审法院在这起案件中认定绑架勒索的财物为7.5万元现金。
南昌中院认为,此案系法子英与劳荣枝共谋,法子英和劳荣枝作案手法娴熟、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刘甲到达出租房后,法子英持刀控制刘甲,劳荣枝对刘甲实施捆绑的行为。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劫取财物并对刘乙实施捆绑。劳荣枝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两份相差20多年的判决书中,南昌、安徽、合肥案中,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的一些内容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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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案——法子英杀害熊X时劳荣枝是否进入现场?
南昌案中,1999年的合肥法子英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1996年6月,法子英与劳荣枝在南昌租房,并预谋绑架勒索钱财。劳荣枝化名“陈佳”在某夜总会坐台,物色到绑架对象35岁的熊X。法子英曾跟踪熊X到他家。7月28日上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X诱骗至她的出租房处,将其杀害。为毁尸灭迹,法子英将熊X尸体肢解装入四个袋中。
当晚,法子英劳荣枝二人携带从熊X身上搜得的钥匙来到熊家。法子英用尖刀威逼熊妻张X交出财物,于29日凌晨用皮带勒死张X、用裙带勒死其3岁女儿熊X璇。为制造假象逃避侦查,法子英回其租房处将熊X的部分肢体运至熊家。法子英、劳荣枝二人于7月29日凌晨离开熊家。经法医鉴定,熊X系被他人勒死后分尸,张X、熊X是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根据两人各自的案件判决书进行比对,发现南昌案中有一些细节有所不同。法子英的说法是,劳荣枝按他的要求,把熊X骗到出租屋内,让劳荣枝离开现场后,抢劫财物并杀人分尸。劳荣枝则称,她把人骗上楼后,躲在一旁的法子英持刀控制住熊X,她上前捆绑熊X,并劫取了熊X身上的财物,法子英让她下楼,他要和熊X谈判。后来她回到出租屋,下午四五点她和法子英打车去熊X家,用熊X的钥匙能打开他家的门。法子英回到出租屋的时候,熊X还活着。
关于熊X妻儿被害的情节,法子英的说法是当晚11点,他和劳荣枝一起到熊X家中,劳荣枝在门外等候,他入室抢劫并将熊X的妻子和小孩勒死。然后叫劳荣枝进来,对她说这家里没人,让劳荣枝在家中找些财物,并在家中等他。法子英前往出租屋将熊X的尸块运入他家中,天快亮时,其与劳荣枝一起离开熊家。
劳荣枝则称,晚上10点左右,她和法子英去熊X家。熊X的老婆和小孩还在睡觉,他老婆醒后很配合。法子英控制住那对母子,她就翻箱倒柜找值钱的东西。临走时,她害怕留下指纹,跟法子英说要不一把火烧了熊老板家,法子英不听,她就先走了,法子英后离开。她和法子英去九江法子英母亲家不知道熊X一家三口是什么下场,其隐隐约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
相关证人证言,劳荣枝与法子英到南昌后,法子英自称是做小生意的,劳荣枝到夜总会坐台是自称南昌人,但说不出南昌话只会讲普通话,喜欢与有钱人来往。熊X对面邻居在7月28日下午6时许,其看见一名年轻女子拿钥匙在试开熊X的家门。晚上11点左右,邻居看到一个陌生男子提着黑色提包下楼。
南昌中院在2021年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法子英与劳荣枝的供述多处不一致,法院认为在熊X到达劳荣枝出租房后,法子英持刀控制熊X,劳荣枝实施了对熊X捆绑的行为。理由为熊X体重较重,法子英同时持刀控制并实施捆绑客观难度大。劳荣枝对该行为的供述一直稳定,证人也证明她看到劳荣枝试开过门。法院未采信法子英所称作案时劳荣枝未进入现场的供述。
南昌中院认为,同案人法子英的供述以及劳荣枝在供述中提到“点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法子英要善后”等证据,足以证实劳荣枝伙同法子英预谋绑架熊X。劳荣枝对抢劫熊X并致死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在对熊X家进行抢劫时,劳荣枝通过预谋犯罪控制张甲、熊X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她们可能会被法子英杀害而不顾,客观上导致被害人身亡,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温州案——知道被害人可能被害而不顾
1999年的合肥法子英案判决书显示,温州案中的事实情况为,1997年10月初,法子英、劳荣枝窜至浙江温州,法子英在与22岁的梁X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感觉梁X有钱,遂与劳荣枝预谋抢劫。10月10日,法子英与劳荣枝来到梁X住处,逼其交出财物。后又逼迫梁X打电话将27岁的刘X叫来,供他抢劫。法子英将刘X、梁X勒死,并从二人身上抢走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