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无论殷某是被两人中的谁杀害,两人都应承担刑责
安徽合肥案是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最后一起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书认定,1999年6月,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市歌舞厅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对象。法子英以“关狗”为名,提前定制了一只一米见方的钢筋笼。
同年7月22日上午,劳荣枝将被害人殷某诱骗至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殷某,劳荣枝则用绳子将殷某手脚捆绑。之后,二人将殷某关进钢筋笼内,并用布条、铁丝将殷某手脚捆绑于钢筋笼上。为逼迫殷某尽快交付财物,法子英当场威胁殷某要杀一个人给他看。
庭审时,劳荣枝否认对殷某诱骗,称殷某是主动联系她后来的出租屋。“如果是我,我不会选择殷某。”在劳荣枝看来,殷某并没多少钱,“要我选,肯定选个一千万、一个亿的”。同时,她对于绳子捆绑情节也予以否认。
一审判决书中还认定,当日中午,为存放尸体,劳荣枝购买了一台旧冰柜放于租住处客厅。随后,劳荣枝看守殷某,法子英外出将正在找活干的木匠陆某骗至租住处并残忍杀害,展示给殷某,后将陆某的尸体放入冰柜。劳荣枝同法子英一起将冰柜推至次卧。
上述购买冰柜、推冰柜情节劳荣枝也予以否认。对于“小木匠”被杀害,劳荣枝称她在房间里听到了一声惨叫,过来后就看到了陆某的头颅,自己也被“吓得魂不附体、魂飞魄散”,“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情”。
一审判决还认定,当晚21时许,殷某给妻子打电话要求其准备钱与法子英见面,并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写了二张字条,劳荣枝在字条上添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
对于上述字条内容,当天下午法庭安排了对字条做笔迹鉴定的两名鉴定师出庭作证。鉴定师表示,其中一张送检字条字迹与劳荣枝案归案后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劳荣枝辩护人则认为,该份鉴定存在个人主观判断、独立性受他人影响等,客观性存疑,不应予以采信。
南昌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法子英来到殷某家,向殷某妻子索要钱财。殷某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外出报警。当日,法子英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8日,殷某和陆某的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
一审判决书中未认定殷某到底是谁杀害的,而殷某之死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劳荣枝辩护人认为,在已经生效并执行的法子英案判决书,已经认定由法子英杀害殷某,而在南昌中院关于劳荣枝案的一审判决却未认定,同时让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这并不是“有利于被告”原则,而是“不利于被告”的原则。刑法上如果不能确定被害人是谁杀死的,就没办法确定哪一个具体的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两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出庭检察员认为,虽然合肥中院在此前认定殷某是被法子英杀害,尸检报告中有个殷某的死亡时间,而法子英在此死亡时间前已经被抓获了。因为案发比较久远,现有事实和证据无法查清殷某究竟是被谁杀害,本着事实证据清楚的原则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最后也没有认定劳荣枝杀害了殷某。这个案件没有第三人参与,无论是被他们两人中的谁杀害,两人都应该对殷某的死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