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40岁男子强奸、猥亵、侮辱3名未成年人女子,判刑20年

2022-08-23 17:34:09 作者: 北京房山,4

必须严惩!北京房山区,40岁男子王某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就在网络聊天软件上,搜索20岁以下女子的资料,并从中挑选了未成年女性添加为好友。随后王某便会从对方的公开资料,或与对方聊天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就读学校、家庭住址等信息。

掌握对方的相关信息后,王某就使用网络照片将自己打造成20岁左右年轻男子的人设,声称要与对方谈恋爱。在“网上交往”过程中,王某便伺机先以发红包、送礼物等为诱饵,要求对方给其发送能看清楚人脸的隐私照片,诱骗不成后,王某便立即翻脸,以不发就要到对方学校,毁坏其名声为由,威胁对方。

照片到手后,王某就以手上的隐私照片为要挟,要求对方与其见面,并对其实施侵害,过程中,王某还拍下视频,以便事后继续威胁对方。

如若对方拒绝,王某便将对方的隐私照片和性侵视频,发送给对方的亲朋好友及同学。

警方接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查实王某自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3月间,先后,对三名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犯罪事实。经警方确认,其中一名被害人还是未满14周岁的女童。

警方随即立案调查,并在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交给检方审查起诉,后检方依法以三条罪名起诉王某,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院对王某从重处罚。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发生这样的事,孩子的父母缺少监管,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即如果孩子父母,能够多关心、多关注孩子的动态,或许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也有网友指出,孩子单独外出与“网友”见面,家长居然不知情,且在事情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后知后觉,因此家长对孩子的监管上,也有很明显的疏忽大意。



还有网友表示,家长平时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明显缺失。即家长平时就应该教育孩子,遇到被人威胁等侵害时,应该第一时间向家长求助。

笔者认为,网友们的分析非常有道理,各位家长要引起重视,并务必要引以为戒!

2、王某构成强奸罪

对于侵犯妇女的定义与处罚,刑法规定得清清楚楚,即不论行为人是使用暴力压制、言语威胁或精神胁迫等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为之的,就构成强奸罪。

注意!此罪还明确规定,女方未满14周岁的,不论女方是否自愿,只要行为人明知女方实际年龄的,就构成此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强奸多人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强调一点,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须从重处罚,绝不手软。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使用言语威胁手段,胁迫三名未成年人,其中一人还是未满14周岁的,对于该被害人的实际年龄,王某早已经通过资料和当事人的口中获知,即是明知的。因此其此罪行属于加重处罚情节,且应在加重的基础上再从重处罚,故法院仅以强奸罪,就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3、王某构成猥亵儿童罪

案情显示,王某不仅对那名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实施过强奸行为,还对其在线上、线下均实施过强制猥亵行为。

刑法规定得很清楚,对未满14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猥亵行为,不论男女,均构成猥亵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法院以此罪也判处了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4、王某还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注意!这里王某实际上有两条罪行,只是触犯的是刑法同一罪行。怎么理解呢?

意思就是说,王某对三名被害人都实施强制猥亵犯罪行为时,由于其中一名是未满14周岁的女童,因此该行为构成的是猥亵儿童罪。但是,另外两名女子不一样,年龄已满14周岁,所以法律将另外两名女子被侵害的行为,评价为强制猥亵罪。这是其中一条罪行。

另外,王某为达个人目的,将被害人的隐私视频、照片发送给他人,其行为性质恶劣,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侮辱罪。

刑法第237条明确规定,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多次或当众情节的,应当加重处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应当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强制猥亵两名未成年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且其同时还具有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因此法院决定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五年。

综上,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后,决定对王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最后,笔者提醒各位家长,平时应当多花点时间,与孩子沟通,并在与孩子沟通过程中,适当教育孩子一定要有安全意识,比如说遇到困难或危险时,第一时间向家长求助等,以免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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