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南昌万女士爆料称,8月13日晚上,一名男子酒后强行闯入家里对万女士及女儿进行猥亵。万女士告诉新黄河记者,该男子在自家楼上开公司,是一位朋友的朋友,根本不算认识。8月13日晚,醉酒男子闯入家中径直走向刚满三岁的女儿,抱着女儿亲了起来。万女士表示,当时怕他对女儿进行伤害,一直笑脸相迎,告诉他家里有监控,希望他不要犯错,当晚该男子亲完女儿后,开始对自己动手动脚,将自己逼到监控死角处,在万女士的强烈反抗下才将男子挤了出去。男子离开后万女士报了警。9月2日,万女士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已经对该男子依法拘留。
9月15日下午,南昌市公安局政治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经结案,行政拘留5日。我们已经电话告知她处罚决定,她如果有疑问的话可以到派出所查看具体的处罚决定书。”
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峰律师认为,从万女士的本次遭遇来看,毫无疑问构成猥亵。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对猥亵行为规定了相应责任承担。其中,使用暴力等方式猥亵妇女的,因违背了他人意愿,造成他人不能不敢反抗,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如果没有暴力行为,仅有猥亵行为,一般是拘留处罚。儿童作为特殊的群体,因为没有性意识,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法律不再考虑是否使用了暴力,但也并不是对儿童的猥亵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构成猥亵儿童罪。一般的猥亵行为,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比较严重的猥亵行为,方可认定为刑法中的猥亵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