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驻华使领馆过度采集中方雇员信息,数据或供给美国情报部门

2022-09-19 10:02:35 作者: 美驻华使领馆

中方雇员信息或被“分享”给美情报机构

对美驻华使领馆的中方雇员来说,“全方位、无死角”的调查过后,并不意味着事情的完结。更令人不安的隐患在于,这些被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流向并不在他们自己掌控之中。虽然根据表格说明,这些信息将“受到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背景调查信息的收集、维护和披露在适用的情况下受美国《隐私法案》的约束”,但还有一条注释“话锋一转”:“您在此表格上提供的信息以及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可能会根据《隐私法案》,在不经过您同意的情况下,由保留您记录的联邦机构披露使用。”

美国驻华使领馆的背景调查表格说明列举了这些中方雇员信息的“常规用途”,有11项之多。到底什么才算“常规用途”?根据表格说明,这指的是美国国会、司法部、新闻媒体等机构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问卷中的信息。更令人不解的是,甚至情报机构的使用也位列其中:“用于联邦、各州、地方机构、符合条件的实体和个人,以及通过特定联络渠道对接的外国政府,为了确保情报机构有效履行职责,依据《国家安全行动法案》《中央情报局行动法案》《第12333号行政命令》以及其他后续法令许可的国家安全条例、获总检察官授权的实施程序、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使用该问卷调查内容。”

上文提到的三项法案(命令)都与美国情报机构有关。《国家安全行动法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政府在军事和情报体系上作出的重大战略调整,奠定了战后美国军事和情报体系的基础。该法案强调,政府其他部门与各情报机构协调国家安全,为此建立了中央情报局,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下属机构。记者查阅美方资料发现,该法案要求披露刑事侦查中获得的外国情报信息以及外国情报来源犯罪调查通知书。也就是说,美司法部长或负有执法责任的任何其他联邦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应根据司法部长与国家情报总监协商制定的指导方针,迅速向国家情报总监披露司法部或该等部门或机构的某部分人员在刑事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外国情报。

至于《第12333号行政命令》,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命令是美国情报机构开展大规模监控的主要依据。据此前媒体报道,在“斯诺登案”之后,有民间组织曾发起诉讼,要求公开美政府监控活动的法律依据。诉讼期间获得的文件资料显示,美国前总统里根于1981年签署了《第12333号行政命令》,授权美国家安全局监控外国情报目标,美国前总统布什在2008年对该行政命令进行重大修改,系统界定了包括美国中央情报局在内的10多个情报机构的职责,规范了各情报机构间如何合作并共享信息,授权相关情报机构可以将收集数据的范围扩大到美国以外,而且该命令只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而不受法院约束。

“美国驻华使领馆的这些做法,是典型的数据过度采集行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唐岚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她了解,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驻外使领馆都没有像美国这样,试图掌控雇员个人生活方方面面的信息,“毋庸置疑,中方雇员将面临极大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以提交个人微信号为例,虽然技术上或许并不容易直接获取数据,但美方却随时可以以‘配合国内司法调查’为由,要求雇员出示账号通信内容供其任意浏览,这也是侵犯隐私的一种做法。”唐岚强调,美国驻华使领馆此举是“数据霸凌”,过度收集中国公民数据,与其一贯标榜的“人权卫士”形象背道而驰。

专家明确:美方做法肯定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雇员遭遇歧视、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美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唐岚认为此类做法肯定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美国的做法完全违背了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美国驻华使领馆要求中国雇员提交数据的做法显然在此法的管辖范围内。因此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唐岚还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内容‘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也就是说,美国驻华使领馆不能出于雇佣原因,过度收集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数据,更不能借此大范围收集其社会关系等数据,因为此举隐含了对非雇员的数据安全的破坏。”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持相同看法,他认为,各国驻外使领馆工作都涉及保密问题,雇佣当地员工时相关背景调查也是必要的,但调查的前提应当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在背景调查数据收集过程中把所有个人、家庭信息拿到美国,甚至可能交给情报部门,这就是过分的行为了”。

不过,根据国际惯例,使领馆具有一定特殊性,在遇到此类情形时通过何种途径维权,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看来,在国际法当中,外国使领馆在中国的领土上是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根据对等原则,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受外国的法律管辖。但高艳东告诉《环球时报》记者:“没有管辖权并不等于我们无法采取措施,比如中方雇员可以申请通过外交途径同美方沟通或照会。”他还表示:“如果人身权利遭遇侵害的中方雇员希望走法律途径,即便对方享有外交豁免权,也完全可以到美国去提起诉讼,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