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一盏明灯”照亮“一把利剑”

2022-10-18 16:21:48 作者: 让“一盏明灯

   全国首部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综合性地方立法——《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浙江省历时多年探索研究,填补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综合立法的空白。《条例》共有34条,把浙江省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政策上升至法律固化下来。对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课题研究和学术创新、新型智库建设和决策服务、文化研究工程和文化传承、数字化改革和专题数据库、科普基地和人文社科素养提升、学术评价体系和学术奖励等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关键问题进行前瞻性法律设计和操作性政策建构,是一部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创制性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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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深有体会,搞自然科学(含工程技术)研究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更值钱”。自然科学(含工程技术)研究一个项目经费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元,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经费多则一二十万少则几万元。两者相比,差距甚大。

  在自然科学领域,像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等理科学科已建立了公认的原理、一般规律和严格的逻辑范式;在工程技术领域,也都依据大量实验数据和既有工程技术条件,建立了普遍适用的经验公式、工程算法和工艺规程。

  然而,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由于涉及人与人的关系,触及人类的意识与思维,更有独特心灵、独特理念、独特信仰的灵光一现,所以在一些人看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似乎“测不准”。

  自然科学(含工程技术)的研究对象系“非人世界”,哲学社会科学以个体的人、人类社会、人的精神领域为研究对象;自然科学(含工程技术)往往采用数学公式表达,哲学社会科学往往采用自然语言阐释。鉴于自然语言的模糊性、歧义性和语境依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往往被妄语者视为“文字游戏”“变戏法”。

  但,这种认识绝对是不严肃的、也不客观、不真实、不理性。

  笔者认为,既然把哲学和人类社会领域的研究称之为“科学”,那么从逻辑上,就要按照“发现规律、认识规律、遵循规律、应用规律”的科学思维进行下去。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出台意味着,走在前列的浙江人率先以法律的强制力明确:既然自然科学(含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都是科技工作者,就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资格平等、机会均等、待遇公平。

  为此,《条例》第25条规定:“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与自然科学同层次人才享有同等待遇。”

  《条例》第26条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相关职称系列评定范围,在评价标准和程序上参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执行。”

  《条例》第33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定期开展评选。”

  如果说发达的自然科学(含工程技术)已为我们带来持续增长的物质财富,那么先进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将为我们增添无尽的精神财富。这一点,对于带头富裕起来、率先践行省域现代化的浙江人尤为重要、更为迫切。

  笔者认为,依法保障浙江人“精神富有”是《条例》的使命所在。

  《条例》第4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保障机制。”

  《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国家机关研究机构等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主体力量。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成立社会科学联合会。”

  这就意味着,在省市县三级建立、完善社科工作组织体系,提供组织保障。

  《条例》第24条规定:“省、设区的市文明创建指导机构应当将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纳入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调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设立社科普及的设施和内容,政府投资建设的普及场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要将学术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志愿者在普及中的作用;将公众人文素养纳入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总之,提升全民人文素养,提升全民文明水平,促进浙江人精神富有,实现以法律的强制力促进精神文明软实力持续增长,正是该《条例》的使命所在。

  笔者还注意到,《条例》大量篇幅涉及智库建设和发挥智库作用。

  《条例》第14条规定:“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新型智库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国家机关研究机构、企业建设专业特色智库,鼓励有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智库,优化智库结构布局,建立健全智库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推动智库发挥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功能。”

  《条例》第15条规定:“智库应当聚焦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加强国情省情调研,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主动对接决策部门,快速响应政策需求,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支撑。”“决策部门应当加强与智库的信息共享和互动交流,促进供需对接,为智库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建立对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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