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邹某某、韩某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邹某某、韩某某各自按照其获利承担损害赔偿30000元、1517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支持。
2019年11月,邹某某、韩某某从互联网上承接开发获取他人手机通讯录的APP业务,开发部署“夜生活”APP,该款APP以美女图片为诱饵吸引被害人点击,非法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上传至服务器保存,后被上家下载用于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经鉴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邹某某、韩某某分别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15170元。
2020年10月23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8刑初221号刑事生效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邹某某、韩某某明知委托开发的“夜生活”APP实际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仍接受委托并从中牟利,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其侵权行为应当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责任。
法院宣判后,邹某某、韩某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判决进行赔偿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大数据时代之下,各领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频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峻。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更系统的法治保障。我国在立法层面,通过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编织了一张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网”。
“个人信息天然承载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安全的基础。”承办检察官说,“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让网络信息处理者认识到,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摒弃侥幸心理,对任何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风险的行为敬而远之。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网民,不要点击不明链接,不要扫描陌生二维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养成良好的网络安全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