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下的困扰:遭物业监控、个人隐私被直播,业主被迫报警求助

2022-11-04 10:52:17 作者: 摄像头下的困

刘越说,除他之外,还有一些女性业主穿着睡衣和清凉衣服的照片,也会在这个群里被公开。陈某和物业工作人员会在群里评头论足,“这个女业主感觉不用上班的,多查她几天!”刘越发现,这些被监控的业主,主要是当初成立业委会的几个代表,总共有六七个人,而据他们猜测,之所以被监控,很有可能也是因为跟成立业委会有关。

刘越告诉记者,小区房价在周围并不算便宜,在2017年,他花了170万元在小区买下一套近80平米的房子,2019年入住,每月需要向物业缴纳每平米5.5元的物业费,以及每月600元的停车费。但物业的服务以及管理水平却饱受争议。

在走访中,记者随机采访了小区的多名业主,有人反映物业水平还行,和周围的小区管理差不多,也有人提出,物业费确实有些贵了,“附近有小区的物业费才每平米三块多。”

“我们认为物业的管理根本不到位,就想成立业委会,约束和监督一下他们的工作。”可刘越没想到,从发起成立业委会,再到提交材料申请的过程并不顺利。他说,物业经理陈某曾私下找过他几次,希望他停止组建业委会,最后一次甚至提出要给他钱,他拒绝了。自那次之后,刘越和物业的关系就很僵,直到自己被监控。

目前,刘越已向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石羊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而陈某也已经离职。

石羊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

小区物业:

暂不接受采访,之后会有专人解答

11月3日,记者也来到了该小区。在小区B座走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小区进门处有三部电梯,包括外卖人员、快递以及一些外来人员出入,都不需要查看相关信息和登记,一名身着制服的安保人员,会询问到几层,然后给这些人员刷卡上楼。

在电梯入口以及电梯内,都安装有摄像头,其中,电梯出口位置,有三部摄像头,其中两部为普通圆孔摄像头,另一台为新型的高清摄像头。刘越说,不光在电梯口有摄像头,在他家门口,也有一部摄像头。

刘越(化名)向记者指出家门口的摄像头

他告诉记者,这些摄像头的作用,是为了保障业主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是被物业另作他用,恐怕就不合适了。

记者发现,刘越所说的小区电梯存在人员自由进出以及商住公用的现象,小区负一层有通道可以直接进入小区底楼的商场,而商户和居民也可以共用客货梯出入小区。

当天下午,针对刘越反映的小区前物业经理监控业主一事,记者也来到该小区物业所在服务中心,在出具相关证件和采访理由后,一名物业负责人回应称他们暂时不接受采访,希望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由相关人员进行后续解答。

律师提醒:

未经允许 物业监控业主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此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告诉记者,作为小区物业,用不正当的方式去监控业主肯定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因为,物业公司对于小区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安保人员可以进行一些适当的监控,比如对于公共区域的一些监控记录,但是这些监控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不是以监控业主的出入自由,“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对业主进行一个监控或者“盯梢”的行为,涉嫌侵犯业主的隐私权。”

他认为,目前对于这种监控行为,公安机关可能会将其当成一种普通民事案件对待,毫无疑问,物业监控业主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是,如果把他人的截图发在群里边,这个还很难判断是否违法,“因为有的时候我们在群里,经常会使用到他人的一些肖像,只要是合理使用,都是可以的。”

与此同时,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告诉封面新闻记者,物业经理的这种实时监控业主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可能涉嫌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他提醒,对于隐私权被侵害的问题,业主要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如果发现个人隐私被侵害的时候,可以报案处理,另外,也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督,对安装监控的位置是否具有必要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文中刘越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