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出台养犬新规:居民携犬出户未束犬链或被没收犬只

2022-11-11 14:14:03 作者: 洛阳出台养犬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寄养犬只数量超过一只或者寄养期限超过三十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接收人处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寄养人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养犬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