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消息,《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条例》全文如下:
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年8月26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8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依法管理、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市、县、区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重点管理区无主犬只、流浪犬只的控制和收缴,依法查处违规携犬进入公园、广场以及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影响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登记、检疫和疫情监测,依法对犬只诊疗防疫和犬尸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法对犬只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宣传狂犬病预防、救治知识,组织人用狂犬疫苗的预防接种和狂犬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对人患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养犬纠纷,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途径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以及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公安110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本市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机构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取得免疫证。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居民限养一只犬。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销售、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申请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文物保护、重要仓储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工作需要;
(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并树立明显的养犬标识;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