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和9月,我们分两次向她借款共计761万元。”张先生称,已经还了叶女士一部分,如果不包括利息目前尚欠她400万元左右。
张先生解释称,之所以未将借款还清,是因为企业资金链出现了问题,现在没有钱。
“我在这个地方房子是不可能给她的。”张先生多次对记者说。张先生这一说辞后被在场的开发商法律顾问委婉打断,认为张先生言语过激。
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结果,张先生表示不服,称已通过相关途径递交了材料。
仲裁裁定开发商交房
按照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记载,张先生的辩由并未得到支持。记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12月底,海口仲裁委员会就双方的纠纷作出22份裁决书。
在裁决书中,申请人叶女士称,为了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好地履行,加重被申请人三亚红郊安置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双方经协商,将购房款采取借款的方式支付。
开发商辩称,本案事实上是一起借款纠纷,被申请人分两次向申请人叶女士借款761万元,其中叶女士还预先扣除了借款利息,对应的在建楼房只是作为担保。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申请人以向被申请人出借款项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购房款并不违法。被申请人主张商品房买卖关系系双方借款合同的担保,因被申请人无证据证实《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书》之间存在担保关系,故仲裁庭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2010年12月31日,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2份裁决书,确认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叶女士所有;开发商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上述房屋,并协助叶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证。另外,开发商还应承担相应的预期交付的违约金等。
2012年5月,海口市海事法院作出22份执行裁定书,裁定开发商为22套涉案房产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过户至叶女士的名下。与此同时,法院还向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亚市住建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10多年过去了,开发商一直不肯交房。”叶女士称,她向三亚市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但得到的答复是小区还没未进行竣工综合验收,他们也无能为力。
开发商负责人张先生明确向记者表示,他不可能给叶女士房子。
11月4日下午,三亚市住建局召集开发商、叶女士开了协调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主要以协商为主,协调会后将形成一份书面材料上报领导。截至记者发稿时,事情尚未有最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