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化名)在公司电视购物直播栏目中担任摄像师职务,长期站立及守候在摄像机旁的工作导致他双侧下肢静脉曲张。在一次直播时,刘亮离开直播间13分钟、靠墙坐地休息3次,公司以他“长时间外出及多次远离机位坐下构成脱岗”为由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刘亮认为自己没有明显失职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职工:工作时因身体不适如厕、坐地休息不属违纪
刘亮诉称,他作为电视购物直播栏目摄像师,职责是架设摄像机位、卡定祯、在直播过程中操作摇臂控制摄像机。每个直播班次由2个人负责5台摄像机,每班次时长40至60分钟不等,两班次间不一定有休息时间。由于长期从事摄像工作,他自2017年便患上双侧下肢静脉曲张、下肢酸胀不适等疾病。
2021年9月12日上午,他连续直播4个多小时没有休息。中午,他用十几分钟吃完午饭。接下来,便开始下午的直播。在下午的直播过程中,他因肚子不舒服离开直播间去了一次厕所,返回后又在靠墙位置坐下休息几次,但公司以这些行为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刘亮认为,公司的解聘决定违法,遂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万元。其理由是公司没有禁止摄像师坐着工作的规定或惯例,现场监控录像中其他摄影人员也存在偶尔坐下的情况。再者,其去厕所前已经通过通话包提前告知现场导播、导演,如厕期间他也一直戴着通话包。况且,除了他,现场还有一名摄影师看管着5个摄像机,而这些摄像机在较长时间内是不需操作的。因此,其不存在脱岗行为,更没有因他如厕出现直播事故。
公司:长时间外出、数次远离机位坐地休息是脱岗,可以解聘
公司辩称,为规范职工工作行为,公司制定多个制度规定进行约束,刘亮对此是知悉的。其中,《摄像组演播室纪律规定》,禁止出现直播脱岗现象,如违反本规定,将无条件接受公司调岗、降薪、甚至开除。《演播区管理办法》规定,节目制作人员,必须在节目录制开始前30分钟调试好所有设备,并在演播室候场,不得随意离开。禁止与他人长时间闲聊天、随意坐地、乱涂乱画等行为。《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擅自脱岗3次以上,属于严重破坏公司管理秩序,将对此进行辞退处分且永不录用。
从事发当天下午的监控可以看出,刘亮在直播过程中无故外出,外出时长达13分钟,回到演播室后依然未认真监管机位,而是在远离机位在一旁坐地休息。刘亮坐在靠墙位置离开操作设备、擅离直播间等脱岗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关系合法的。
法院: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刘亮工作时外出一事上,根据其与现场导演的通话录音可知,他若日常去卫生间与现场导播、导演说一下即可。在当天,他提前向现场导播、导演告知了需要去卫生间这件事,公司也认可工作期间允许刘亮去卫生间,因此,在刘亮已经提前报备的情况下,其外出13分钟去卫生间的行为并无不妥,不构成脱岗。
针对刘亮多次远离机位坐地休息一事,通过查看监控可知,直播间现场5台摄像机的机位相对固定,刘亮一直佩戴通话包并与导播保持联系,虽然他时而站起时而坐下,但并无明显失职行为,且另一名摄像师在相应期间也坐地休息2次,故不宜认定刘亮的行为构成脱岗。
针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关于“严重破坏公司管理秩序行为”的规定,相较于“连续旷工3天”“工作期间未经请假擅自脱岗3次以上”等予以辞退处分的行为,刘亮的行为尚未达到此类严重过错的程度,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刘亮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据此,法院认为公司与刘亮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并判决公司向刘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万元。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法官提示
对员工应罚当其过,避免构成侵权
《劳动法》第25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均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需要满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合理、有效公示三个条件。其中,民主程序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相关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合法合理是指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既要符合法律,也要合情合理,不得过度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的范畴。有效公示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进行公示。例如,可以向员工发邮件、微信进行告知,在工作场所进行张贴,或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最好留存送达告知的签收手续。
二是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首先,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表述判断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案中,《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若出现“连续旷工3天”或“工作时间擅自脱岗3次以上”,公司可以予以辞退。其次,结合员工具体的工作岗位、职业特点,从主观恶性程度、影响范围、后果的严重性等多个方面考虑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案中,摄像工作需长期站立,容易形成静脉曲张等疾病,工作期间不允许其坐下对于劳动者实属过苛,刘亮适当坐下休息,属于合理行为;摄像机机位相对固定,现场还有其他摄像师,刘亮因内急等正当理由短暂外出应当被允许;且刘亮事先已告知导播、导演,期间佩戴通话包保持联系,也未有擅自脱岗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