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执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构建良好教育生态。鼓励各地大胆创新、先行先试,通过全面融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数字化改革,2023年,基本建立校外培训执法制度和相关协调机制,执法力量明显加强,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高。到2024年,基本建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监督有效的校外培训执法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执法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校外培训执法工作全面纳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健全执法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计划协调、签订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明确具体执法事项的工作衔接,推进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校外培训联合执法的情形、参与部门的职责、实施程序和具体要求。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
(二)明确执法权责。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各地校外培训执法,查处省域内跨市域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及审批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案件。设区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内校外培训执法,查处市域内跨县域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县(市、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对本地区校外培训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乡镇、街道责任,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开展综合治理。
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强对校外培训执法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善校外培训执法目录清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需立案查处的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配合编制完善校外培训执法目录清单,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需立案查处的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以日常巡查为主(固定监管对象的定向检查以外)的监管,行使省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对教育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证据材料及时按程序办理并反馈结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相关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实施信用惩戒。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对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宣传、价格收费、食品安全等方面进行执法,严厉查处未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信用惩戒;依法打击校外培训机构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校外培训监管事项的合规性审核,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调整完善本系统权责清单。
党委政法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维护和谐稳定工作,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服务管理清单和网格履职清单,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县级社会治理中心等化解矛盾纠纷。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及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双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及《省校外培训监管部门责任清单》,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三)突出执法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和我省关于“双减”工作的文件政策,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培训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方式、培训时间、价格标准、收费管理、合同使用、广告宣传、举办竞赛、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无证无照经营、隐形变异培训进行执法。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四)严格执法行为。在执法制度落实上,全面推行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执法实施规范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参考适用教育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简易、普通、听证程序《流程图》和《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在处罚裁量把握上,参照《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完善具体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标准,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创新执法方式。集成多部门多领域校外培训执法事项,聚焦校外培训“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完善“互联网+监管”场景应用,大力推行“综合查一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非现场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提升整体效能;加快推广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浙江双减在线”,促进执法工作网上运行、动态管理,推动校外培训执法数字化转型;探索信用监管方式,推动校外培训执法结果与公共信用平台有效衔接,将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同时,探索实施网格、镇街、部门等分工负责、多级联动和违法违规问题发现、报告、处置全链条闭环机制,完善校外培训治理模式,将问题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