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2022年7月末,王先生与李女士通过网恋平台认识,7月31日两人见面,因聊天投机,开始同居并谈婚论嫁。同居期间,王先生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70余克三金及1万元给李女士。2022年8月3日,王先生提出分手,两人因三金及钱财产生争执,王先生将其起诉。李女士辩称,三金及钱财都是恋爱期间赠与的东西,不应返还。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给付的三金与钱财,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双方分手后应返还。故依法判决被告李女士向原告王先生返还10000元并向原告返还70余克三金的同等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