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各地要根据摸底评估情况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谋划储备,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调整修订本地区相关专项规划时统筹纳入。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纳入各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加快办理能评、环评等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实施,成熟一批、开工一批,尽快推动项目建成投运。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审批、开工、投资完成、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
(五)拓展余热利用途径。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的规模、周边用热条件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余热利用方式,具备发电上网条件的优先发电上网,不具备发电上网条件的,加强与已布局的工业园区供热、市政供暖、农业用热等衔接联动,丰富余热利用途径,降低设施运营成本,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利用生活垃圾和农林废弃物替代化石能源供热供暖。
(六)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地区探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整体托管模式,“一县一主体”依托大型企业一体化推进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提升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全链条处理水平。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运营。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高收缴率,推动项目可持续运营。鼓励各地区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强工作衔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三方合作机制,统筹谋划、整体推动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项目建设。
(七)积极推进小型焚烧试点。结合国家小型焚烧技术攻关进度有序推进小型焚烧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原则上应使用国家技术攻关的装备以及具备国内稳定运行工程案例技术装备,可根据实际调整运行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参数。暂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要积极谋划小型焚烧试点,将试点建设需求列入项目台账一并报送,试点前期工作扎实的地区,国家优先纳入试点范围。
(八)规范建设填埋设施。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地人口密度低、转运距离长、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暂不具备自建或与邻近地区联建焚烧设施条件的,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加强既有填埋场日常监测和维护,全面推进渗滤液处理,有效控制渗滤液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及安全隐患。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国家指导、省负总责、市级统筹、县级地区抓落实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各省(区、市)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地区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资金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支持力度,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绿色债券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三)强化工作督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督促,对于工作进度明显缓慢的地区予以通报。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市县解决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实地督导、联合调研、定期调度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推动项目尽快建设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