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的 应延时直播

2023-01-18 09:51:29 作者: 文旅部:采用

  在近两年的实践中发现,由于线下营业性演出有场地、消防等审批前置要求,不是所有通过网络传播的演出都符合营业性演出审批要求。

  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文化和旅游部印发《通知》,明确无法按照62号文的要求取得线下营业性演出审批的网络演出活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管理。同时,对于可取得线下营业性演出审批的网络演出活动依然按照62号文进行管理,无需作为网络演出剧(节)目重复报审报备。

  四、哪些单位属于《通知》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传播,谁负责”的原则,直接向公众提供演出内容直播、音视频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属于《通知》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例如,单位或个人在直播平台开通账号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则该直播平台需要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开通账号的单位或个人无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网络演出剧(节)目如何进行报审报备?

  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对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备案。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参演人员中有境外演员,举办地、录制地在境外,或者虚拟演员、虚拟演出剧(节)目的版权属于外资机构、境外人员的网络演出剧(节)目。港澳台演员参照境外演员管理。含有港澳台资本的机构参照外资机构管理。

  网络演出剧(节)目具体报审报备工作由内容提供平台进行。同一内容由多家平台提供的情况,可选择由一家平台牵头同时为多家平台报审报备,也可选择由各家平台分别报审报备。

  六、对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对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并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延时时长由企业根据内容安全实际需要自行设定,同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阻断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