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创新社区治理模式。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原则,加快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安置社区组织体系。加强安置社区党组织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更好发挥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新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应根据搬迁人口城镇落户进度和居住格局,科学确定居民委员会规模和辖区范围,推动居民委员会“应建尽建”。确需保留村民委员会的,应妥善做好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加强安置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引导群众形成科学健康绿色生活方式,促进居民融入社区。强化安置社区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安置区街道、社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力度。完善网格化管理,加强安置区地名信息采集更新与共享应用,强化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畅通搬迁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帮扶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心关爱,切实加强其教育就学和基本生活保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八、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相关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规划计划。充分发挥各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压紧压实县级政府属地化管理责任,强化基层后续扶持工作人员力量配备,确保大型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各项任务和政策举措落地落实。省域内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标准和范围,由各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研究确定。
(十九)强化政策支持。将大型安置区后续发展项目纳入县城、市辖区建设项目库,符合条件的积极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在具备条件的大型安置区落实。建立健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搬迁人口落户城镇数量挂钩机制,加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搬迁人口大县的倾斜支持力度。支持省级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平台业务转型,重点转向依法合规支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及相关产业振兴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可承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积极支持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统筹考虑安置规模、安置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稳妥适度增设行政区划建制并优化管辖范围,支撑大型安置区及相关区域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十)强化资金保障。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搬迁人口落户多的地区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各地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积极支持城镇集中安置区实施符合规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引导省级相关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大型安置区相关后续发展项目的投入力度。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安置区后续发展的信贷投入,为推动安置区和搬迁群众融入新型城镇化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乡村振兴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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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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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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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林 草 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