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档电影市场火热,但也有一些消费者在观影时发现,看3D电影时,有些影院并不提供免费的3D眼镜,需额外购买或租赁。某网络投诉平台上,针对影院没有免费提供3D眼镜的投诉达到244条,其中2023年1月的投诉量较2022年12月份投诉量环比增长126.6%,占到总量的15%。在多地影院现场,不少观众也对3D眼镜付费表示不解和不满。
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标配,消费者到电影院看3D电影,离不开3D眼镜,就像到饭店吃饭离不开碗筷等必备餐具一样。且3D电影的票价往往要高于普通电影的票价,其价格中应该包含3D眼镜等观影设备的服务费用。提供3D眼镜与提供座椅、屏幕、灯光、场地等服务的性质相同,都包含在电影院服务的总范畴中。
也就是说,不论是基于以票价为主要内容的观影合同(电影票),还是基于3D电影的特殊性质,电影院都有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服务的义务。一些电影院要求消费者以购买、租赁的形式自行承担3D眼镜的费用,构成重复收费,转嫁了本应由己方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电影院单方面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3D眼镜费用,属于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电影院的3D眼镜付费模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设定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的主要特征,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当然站不住脚,没有效力。
近年来,业内对3D眼镜付费模式存有一定的分歧,一些电影院曾相继推出过3D眼镜付费模式,但也有不少电影院始终坚持免费提供模式,由此,也产生了不少消费争议。针对这种消费争议,早在201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就关注了“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并作出表态,认为该行为是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消协给电影院的3D眼镜付费模式定了性,划清了法律红线和经营者义务的底线。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依法跟进,从监管的角度给电影院的3D眼镜付费模式作出定性,用行政约谈、立案查处、责令整改等方式规范电影院的经营行为,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观影消费环境。
对此,影院业界更需认真反思。疫情三年多来,国内电影市场受到严重冲击。而随着新冠病毒感染改为“乙类乙管”,随着疫情防控措施不断优化,电影市场迎来了快速复苏的势头,电影院等业内经营主体应格外珍惜。在电影市场复苏的关键时刻,如果电影院急功近利,把3D眼镜等设备的服务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增加消费者的观影负担,很容易产生消费推离效应,引发消费群体的流失,导致消费者观影体验的下降和评价的降低,影响电影市场的复苏和发展。
电影院该算清发展的大账与长远账,守住诚信底线和法律底线,用责任保障服务的全面性、公平性,合理确定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提升服务的质量,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这也会为己方赢得市场口碑,赢得发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