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楼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日十万分之一,业主:违约成本太低

2023-02-09 21:42:34 作者: 长沙一楼盘逾

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就要求业主收房,不止是12栋。在答辩17栋业主时,颇为戏剧的一幕出现了。

被告表示,17栋早在2021年9月28日就交房了。旁听席上,17栋多名业主激动地举手,要站起来发言,审判长允许了其中两位发言。一名28楼的业主说,“到现在为止,我都没收到官方有效的收房通知。”另一名15楼的业主也表示,没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直接收到物业公司的通知。

被告拿出一份报纸说,“我司已在2021年9月28日出版的《湖南日报》上公告交房了。”但上述业主表示,他根本没有看到这份报纸的公告。

被告承认,17栋是在距报纸公告交房近一年后、2022年8月3日才取得住建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而12栋至今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审判长当庭询问被告,“没有竣工验收就(通知)交房了?”被告沉默。

业主不满逾期违约金比例为“十万分之一”,检察机关支持业主起诉

多位业主告诉澎湃新闻,开发商逾期交房给自己带来很大损失。有的无房居住,每月在支付数千元贷款的同时,还要额外支付几千元的房屋租金。有的小孩在涉案楼盘附近读书,因一直未交房,只得租房陪读。还有的原本计划将该房屋作为儿女婚房,只得改变计划。

庭审中,支持业主们起诉的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庭,并全程旁听。在《支持起诉意见书》中,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审理,并将裁判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对于12栋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被告开发商答辩道,“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出卖人未按时交付买受人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0.1?(逾期在120日之日)或0.11?(逾期超过120日之后)支付违约金。”

庭审现场一片骚动。旁听席有业主压低音量惊呼,“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比例!照这样计算,开发商违约100年都行,可以100年不交房。”

有业主表示,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3.65%,换算下来日利率也有万分之一(1?)。开发商格式条款中将逾期交房违约金定为“十万分之一(0.1?)”,“违约成本不要太低,难怪迟迟不交房”。

审判长也以为听错了,重复问被告,“十万分之一?还是万分之一?”被告答,“是十万分之一。”

庭审现场,一名携带了购房合同原件的业主告诉澎湃新闻,在“逾期交房责任”的章节中,合同规定,“逾期超过120日,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的0.11?(即十万分之1.1),同时打括号标注“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七款第1(2)项中的比率”。而该合同第七款第1(2)项则写明的是:买受人逾期未付款超过30天的违约金是0.1‰(即万分之一)。

一方面规定了“十万分之一”,另一方面又规定不低于“万分之一”,合同中的条款是矛盾的。澎湃新闻注意到,开发商在法庭上完全不提不利于己方的条款。

国内首个逾期交房裁判标准:“日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

澎湃新闻了解到,实际上,“恩瑞.御西湖”前面几期已交房的楼栋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是“万分之一”,而在12栋中却变成了“十万分之一”,但又出现了“不低于万分之一”的矛盾。

12栋多名业主告诉澎湃新闻,他们要求法院按至少万分之一,或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并由开发商承担诉讼费等开支。

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引发的纠纷大量涌向法院。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告诉澎湃新闻,对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一般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日计算为已付购房款或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较为普遍且合理,但约定为“十万分之一”的确少见。属于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设定明显不利于购房人的条款,有排除己方责任和义务的嫌疑,在格式合同中应属无效条款。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针对此种乱象及司法审判中并不一致的裁判尺度,2020年6月,江西高院曾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全国首个规范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地方性司法指引性规范——《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根据《指引》内容及精神,做好开发商逾期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江西高院表示,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计算方法五花八门,一些开发商利用格式文本设计明显不利于购房人的条款。进入诉讼后,开发商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业主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对此,不同法院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裁判尺度和标准不尽相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指引》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将合同约定的合理违约金标准限定在一个特定幅度范围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合理范围是日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合理范围是日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一点五。

江西高院指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此范围内,原则上不予调整,超出该范围的,将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时间的长短、合同的预期利益、双向义务是否对等、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到上述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