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评社 | 这种歧视性做法显然欠妥

2023-02-14 11:07:49 作者: 潮评社 |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交警支队官微发布了一则题为《今年全市已查获酒醉驾624起,其中女司机25人,有你认识的吗?她们最高的喝了多少?》的文章,文中指出了25名酒醉驾女司机的姓名、车牌号、违法时间等信息。相反,599名酒醉驾男司机的信息未被提及。

  此事迅速登上网络热搜,引发热议。目前,该文章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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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称,酒醉驾女司机只占总数的大约4%,却在网络上被“公开处刑”。违法犯错固然要惩罚,但只挑女性曝光未免有失公允。

  酒醉驾作为个体行为,本不应该按照男女性别粗暴分类。如果能按照违法行为细致划分,再依次推出对应文章劝告和提醒市民切勿酒驾,都不会有这么多争议的声音。

  2月13日下午,衢州市交警支队通过微博发布致歉信称,2月10日,“衢州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今年全市已查获酒醉驾624起,其中女司机25人,有你认识的吗?她们最高的喝了多少?》(已撤除)引发网友和媒体的关注。在此,该支队对自身工作不严谨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网友致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汲取教训,加强内容把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希望广大网友和媒体继续监督、支持交警工作。

  事情发生之快和处理之快相伴相随。有错必改,也反映出执法部门呼应民声的快捷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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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事件更涉及到法律问题。

  公布违法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一直以来存在争议。国家民事法律的根本大法《民法典》不但强调了隐私权的保护,还新增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所谓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那么不得过度处理的其中条件之一就是需要征得该自然人或监护人的同意,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4条,也有“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的规定,但目前尚未发现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的对交通违法等行为,可以通过互联网予以曝光个人信息等规定。

  因此,这起曝光事件显然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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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之外,即使从人情、人性的角度去做理解和判断,也会觉得如此处理实在欠妥。

  长期以来,女司机被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容易出事故的代名词,人们的这种认识甚至根深蒂固。衢州这次不小心的发布,也有类似的影子作祟。

  而事实上,女司机交通违法的数据远低于男司机。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所一份报告显示,在2016—2019年期间,国内的交通肇事罪中,男司机平均万人案发率为2.2,女性司机平均万人案发率仅为0.25,男司机万人案发率为女司机的8.8倍之多。

  这组数据,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男司机更有可能是“马路杀手”。社会舆论,理应对女性司机更宽容一些,而不是做出无理由无依据的推断。

  好在衢州马上意识到这种做法有失公允且容易被理解为对女性的歧视,很快删除处理并且做出真诚的道歉,才使得这一事件趋于和缓、消失。对于大众而言,这也是一次警示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