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等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行业强制力有保障等优点,可作为体育纠纷处理链条的第一个环节,属于审前程序。
业内专家表示,过去与此有关的概念性误解,在新修订的《体育法》和《体育仲裁规则》颁布后,已被澄清。此前,有的足球薪资纠纷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不受理。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确立后,将可能出现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受理足球薪资纠纷的局面。
专家说,有一点可以肯定:球员讨薪投诉无门的事情今后将不会再发生。
边界还需厘清
石笑天一审败诉后,在向二审法院上诉时试图绕开“体育仲裁”这个环节。石笑天在诉状中表示,他与辽足俱乐部关于签字费的纠纷“并不属于体育法中的体育竞技活动,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约定转会费用支付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021年5月17日,长春亚泰队守门员石笑天(右)在比赛中扑救。新华社记者朱峥摄
业内专家表示,很多球员在讨薪时力主将他们和俱乐部的纠纷定性为“劳动争议”等非体育竞技活动纠纷,目的在于能够让法院受理,避开修订前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免陷入大连超越球员、李根等人投诉无门的困境。
记者在查阅有关案卷时发现,有些法院将中国足球薪资纠纷定性为劳动纠纷,有些则定性为“体育竞技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比如2021年,上海一家法院对于一起足球薪资纠纷进行了裁决。法院在判书中写道:“原、被告的争议焦点系工作合同到期终止后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争议焦点并不属于中国足球协会行业管理范畴……双方争议应适用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
而在2020年,另一家上海法院将一起类似的争议定性为“体育竞技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因而判定:“此类纠纷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可申请体育仲裁;随后又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中国足球薪资纠纷,到底是“劳动争议”还是“体育竞技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显然,这还需要进一步的清晰界定。
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意见征询座谈会(2021年11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刘颖摄
有业内专家认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确立后,可能会出现在一段时间内法院、劳动仲裁、商事仲裁和体育仲裁都处理涉及体育行业的纠纷的局面,也可能出现有的案件仍然不知道该由哪方受理的情况。这需要一些案件的司法实践来厘清法院和上述几类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边界。
中国体育仲裁尚在起步阶段,而法院对于足球薪资纠纷实则已经打通一条受理途径。转折发生在2020年5月。当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结束受理一起足球培训合同纠纷之后,给中国足协发去一份长达7页的司法建议书。其中,建议中国足协删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法院认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并非《体育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因此不能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效力。
据此,球员与俱乐部在合同中关于“如发生纠纷,将交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以及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不能排除法院对于此类纠纷的管辖权。
这也被更多法院付诸实践。2021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足球薪资争议作出裁决。其判词写道:“本院认为,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属于行业内设的纠纷解决机构,不属于仲裁法范围内容的仲裁机构,因此,双方在合同中选择由行业协会处理纠纷,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2022年6月,上海市法院对一起涉外足球薪资纠纷的管辖权上诉进行了裁定。此前,国际足联身份委员会已经对此作出处理决定,但由于被上诉人已经脱离职业足球行业, 导致无法通过内部自治机制获得执行,向法院起诉成为上诉人唯一救济途径。上海法院在经仔细审查之后,认为:涉案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一审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由此指令原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北京市民在中关村图书大厦选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