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案例入选同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告中表示:“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实际行使了管辖权,涉案争议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提起仲裁条件的,人民法院对涉案争议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案件确认的裁判规则对于类似案件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业内专业人士普遍认为,法院受理足球薪资纠纷还需理顺一些事宜。比如,在裁定赔偿金额时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计算标准,还是国际足联统一规定的行业标准?两者之间差距较大。对于足球薪资纠纷裁判,需要一些专业知识,而法院相关人才储备较少。另外还有时效问题,这是此前一些法院拒绝受理足球薪资纠纷的一个理由。对此,有法院在裁定书中如此表述:“相比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仲裁裁决最长时限为6个月,其能够在相对更短的时限内得出审理结果。基于职业球员运动生涯较短和足球运动的特殊性考虑,职业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纠纷不宜由法院管辖。”
相比之下,体育仲裁机构受理足球纠纷有专业、时效等方面的优势。那么,中国足协将来在协会章程中是否会规定薪资争议管辖权属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相关规定如何与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相协调?需要进一步观察。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之后,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合同有关纠纷受理机构方面的约定,以及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都需作相应改动,以确定足球薪资纠纷的管辖权究竟属于法院还是仲裁机构。这是厘清纠纷受理部门边界的重要前提。
欠薪难以偿清
新修订的《体育法》对于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对于一些属于劳动争议的足球薪资纠纷拥有管辖权。专家据此认为,大连超越球员和李根等投诉无门者,可再向法院提出申诉。
2009年4月11日,沈阳东进队球员李根(右)在比赛中进攻。新华社记者李钢摄
与这些球员相比,石笑天还算幸运。他的欠薪官司在二审时迎来了转机。二审法院认为,既然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已经决定不予受理这一纠纷,“故一审法院以本案应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由驳回石笑天的起诉不妥,本案应予实体审理。”
随后,案件被打回一审法院审理。因为辽宁足球俱乐部违约事实无可辩驳,法院在清除“管辖权”障碍后,对纠纷进行了判决:“被告辽足俱乐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石笑天签字费600万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石笑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但打赢了官司并不等于讨薪成功。一份审结日期为2021年9月16日、名为《石笑天、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裁定书》的文件显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石笑天依旧讨薪无望。
裁定书中写道:“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这段判词转化为通俗语言为:辽足俱乐部账下已经没钱,没法赔偿石笑天的欠款。
即使赢了官司,依旧拿不到欠薪。这使众多讨薪球员徒叹奈何。很多欠薪俱乐部已经破产解散,球员仍然讨薪无门。诸如大连超越和沈阳东进等都已成为历史名词,大连超越那些球员和李根等追回欠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一位前辽足球员为了讨回欠薪,将此前与辽足俱乐部有关联的辽宁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已有生效法院判决认定宏运集团有限公司系辽足的实际控制人,故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辽足拖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0月26日,在2019赛季中国足协甲级联赛第29轮比赛中,辽宁沈阳宏运队主场以2比3不敌梅州客家队。新华社记者龙雷摄
法院在经调查后,作出如下判定:“虽辽足、宏运集团存在法定代表人、部分工作人员相同的情形,但是两家公司的登记经营住所、股东组成、业务范围以及财务往来并不存在高度的混同性……故对原告要求宏运集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例,可以察觉些许俱乐部破产解散后球员无法向俱乐部母公司讨薪的端倪。
此案判决书中的一段辩词发人深省:“目前中国足球的现状是需要社会持续的输血才能生存,中国足球本身几乎没有造血能力,这也是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俱乐部和甲级(联赛)俱乐部的一种现状,我们可以横向地看,包括曾经辉煌的苏宁足球俱乐部、恒大足球俱乐部都是这种现状,都需要赞助商大量地输血才能保障球队的生存以及球队的成绩。”
这从一个角度揭示了中国足球存在的深层问题,欠薪是这些深层问题导致的症状。
新修订的《体育法》实施之后,中国足球薪资纠纷法律层面的审理渠道得以疏通,但要根除这一痼疾,还需对中国足球进行根本性的深刻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