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下称《体育法》)和《体育仲裁规则》付诸实施,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也已依法成立。这些法规和体育仲裁机构将如何推动解决愈演愈烈的中国足球薪资纠纷?这是记者近日在查阅一些相关案卷时与相关专家探讨的问题。
2016年5月7日,辽宁沈阳宏运队门将石笑天(右)在比赛中救球。新华社记者潘昱龙摄
记者手头的案卷中,原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石笑天一波三折、结局却又无可奈何的讨薪历程,具有典型意义。它像一个多棱镜,从多角度折射出中国足球薪资纠纷在司法层面经历的曲折历程,以及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误解终被澄清
石笑天与辽足的纠纷清晰明了。他在2018年4月19日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约定:如果他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转会离开辽足,后者将一次性支付他600万元人民币的签字费。他于2019年2月3日转会至长春亚泰俱乐部,辽足却没支付他合同约定的600万元。
这起合同纠纷内容一目了然,易于裁判。后来的法院判决也证明了这点。但石笑天却在司法程序上大费周折,两家法院经过三次审理,耗时将近一年最后审结。
石笑天在司法程序上遇到了名为“管辖权”的障碍。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法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石笑天在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后,法院根据修订前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以及中国足协的有关章程规定,认定这起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
记者发现,类似涉及管辖权的判决内容在很多足球薪资纠纷的法院判决书中出现。一些判决书还补充一句: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2017年4月8日,大连超越队球员庆祝胜利。当日,在2017赛季中甲联赛第四轮比赛中,大连超越队主场以1比0战胜杭州绿城队。新华社记者李钢摄
这让很多球员陷入讨薪投诉无门的困境。比如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的一些球员,自2018年末开始讨薪,在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和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拒绝受理后,先后向大连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全被驳回。即使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明确表示“不予受理球员与大连超越之间的纠纷”,法院仍然认定:“纠纷应提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
前沈阳东进俱乐部球员李根的讨薪经历更为曲折。他2013年8月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者不予受理;他随后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样被拒。此后,李根向法院起诉,历经法院一审、二审、上诉、再审等一系列环节,前后耗时5年。最后,法院驳回李根的起诉,理由与石笑天一审诉讼遭拒、以及大连法院拒绝审理大连超越球员讨薪上诉的原因基本一致。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若体育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受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保障。”石笑天上诉书中的这句话,道出了他们作为讨薪者的无奈。
业内专家认为,一些法院坚持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这些球员的薪资纠纷,原因在于修订前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一直缺位,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被冠以“仲裁”字样,中国足协相关规定以及上述球员工作合同模板中也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规定,于是此“仲裁”容易被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排除人民法院管辖的“仲裁”,产生概念误解。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实乃中国足协内设调解纠纷的机构,既不是我国民商事有关法律规定的商事仲裁机构,也不是修订前的《体育法》所定义的体育仲裁机构。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修订前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条所定义的主体。
中国足球协会官网截图。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为内设调解纠纷的机构,其作出的任何决定也仅在足球体系内部有效,行业外部的裁决执行力没有保障。如果俱乐部不再是中国足协注册会员,中国足协对其不再具有管理权,也就无法按行规进行“仲裁”。这正是中国足协拒绝受理石笑天、大连超越球员和李根等球员薪资纠纷的原因。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