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练武要讲武德,作为一个员工也要有起码的职业道德,更要敬畏法律。宁波一外贸公司在员工关某离职后,发现大量订单丢失,损失上千万美元,怀疑重要客户资料被关某盗走使用。一方面是企业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是曾经的员工,如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困扰了这家企业好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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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我们也觉得非常棘手,因为在实践中针对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界定,司法部门观点和认知的差异性比较大”。这家外贸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敏进律师接手此案后,也犯了难。
她说,传统上很多人认为,员工离职把客户带走是很正常的,但是她们分析后认为关某应该涉嫌窃取商业秘密。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权行为发生后,客户单位曾对这名已离职员工进行多次侧面提醒,试图阻止并纠正关某的行为。然而,关某毫不悔改并不断加大侵害力度”。张敏进律师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决定向司法部门报案,经司法部门调查,发现关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当事人权益,导致外贸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记者了解到,就在这家外贸公司被侵权期间,类似案例如全国闻名的“香兰素案”、宁波本地企业“音王集团案”,让商业秘密保护行动逐步被重视,而在以外贸经济为鲜明特色的宁波,司法部门也展开了凌厉的攻势。
根据警方提供的信息显示,犯罪嫌疑人关某2007年入职,2012年开始负责这家外贸公司和长期客户S公司外贸购销业务。2018年7月,关某提出离职。关某离职后,“老东家”外贸公司和S公司的业务量出现了严重下滑。调查后发现,关某作为和S公司深入接触的业务员,2014年就和他人成立了另一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开始和S公司有交易往来,而且提供给S公司的产品和原公司几乎一摸一样。公安机关抓获关某并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0月将该案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针对关某涉嫌犯罪一案,承办检察官表示,“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保密性(即权利人对之主动采取了保密措施)。”通过他们的审查,关某符合定罪要件,“考虑到关某仍未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犯罪金额可能会很高,而且拒不认罪,拒绝赔偿,可能存在毁灭证据、串供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于2021年11月30日对关某决定逮捕。”承办检察官说。
经查,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关某以另外两家新公司名义和S公司交易出口销售额合计5228余万元;给甲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495.5余万元。
宁波市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违反保密义务,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高额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罚金400万元。据悉,关某已于2月6日提起上诉。
后记:宁波发生的这起案件,是商业秘密领域尤其是单一客户名单类的经典案例,全国少有。去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保障以及具体切实的推进方案,反映出国家层面不断加大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国家的需求,也是企业的呼声。在外贸经济发达的宁波,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
张敏进律师表示:“在我办理的多起外贸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多数员工离职后带走客户,靠其在职期间,利用外贸企业提供的物力财力和客户建立了友好关系,离职后,通过手上掌握的这些便利,采取低价竞争的方式,掠夺客户资源,对宁波整体外贸经济增长有百弊而无一利。外贸企业唯有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创新服务标准获得优势竞争力,方能良性激励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