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者“识别性”。
通俗地说,当其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
“老默我想吃鱼了”这一句短句,因缺乏显著性可能会被驳回。
第二点,如果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电视剧商标,那么商标局在注册审查时会予以驳回。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的杨政委律师认为,能否注册商标,首要考虑的是以下几点: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具有显著性;不能有不良影响。
商标法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 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判断否具有“不良影响”通常须考虑如下因素:标志本身含义,要站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的背景下,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进行判断。
比如,几年前流行的“叫了个鸡”,是一家餐饮企业作为经营噱头,引发舆论关注,工商部门“涉嫌违反广告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而“老默我想吃鱼了”,语境从字面角度是看不出来,可能也有没看过的人,并不知道剧中的语境,字面的意思理解就是吃鱼了。
对于绝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老默我想吃鱼了”,可能就是一句常规用语,没有不良的含义。
但是如果采用剧中整篇多句台词、甚至是剧中人物姓名,就可能违背著作权,难以获批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