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意见》明确了突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连片整治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升级产业平台等7个重点任务,健全工业空间管控体系、鼓励低效工业用地增容提质、严格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等10项政策举措。
重点任务
突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多中心、网络化、集约型、开发保护一体化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系统规划盘活存量土地,坚持增量、存量并举,以存量为主体,优化工业用地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的范围和目标,促进工业空间结构优化、集约高效利用。
连片整治一批低效工业用地
推动由单家企业为单元的整治向连片、区域性低效工业区块整治转变。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低、散、乱、污等问题较为突出且难以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工业区块,坚持整体谋划并依法整治。
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较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先进制造业发展要求的企业,或因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任务、属于产业链重要配套环节的重点企业及重点民生保障企业,或因产业类型、设备工艺等原因难以腾挪的企业,允许其原地保留,但应确保保留改造后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提质升级一批产业平台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科学布局、合理保障“万亩千亿”产业平台、开发区、高新区、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等重点园区用地空间。因地制宜制定“一园一方案”,通过创新驱动、动能转换、拆除重建、设施更新等途径,加快提升平台能级,有效盘活存量工业用地资源,拓展发展空间。鼓励以开发区、高新区等产业平台为重点,开展亩均效益提标行动。
规范提升一批小微企业园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园功能、性质、定位、开发建设模式,推动规范管理。新建的工业用地性质小微企业园,制造类小微企业数量和面积占比原则上均不低于70%。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运营、企业入园和退出全流程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
开展小微企业园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推进低效小微企业园改造提升。依法依规做好申请“标准地”负面清单小微企业园项目的履约监管,健全已建成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园管理措施。
帮扶提升一批高耗低效企业
实施淘汰落后攻坚行动,对列入高耗低效整治清单的企业,坚持清单化推进、闭环化管理,采取改造提升、兼并重组、回收盘活、集聚入园、关停退出等方式进行分类帮扶。依法依规执行高耗低效企业整治标准,为符合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效率和亩均税收高的项目腾出发展空间,促进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
依法处置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严格按照土地、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导向要求,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制定违法违规企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整治。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处置。
开展严格能耗约束推动节能降碳行动,依法处置一批未达到节能标准企业,进一步提升重点领域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对违规改变土地性质或房屋用途的企业,由属地政府依法处置。
重点保障一批新增项目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鼓励各地进一步细化行业标准,完善工业项目准入制度。重点保障新一代信息技术等4个世界级先进产业群、高端新材料等15个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一批高成长性“新星”产业群(“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制造业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予以用地保障。
整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及存量土地等资源,积极保障优质产业项目落地。健全“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达产验收制度。
政策举措
健全工业空间管控体系
鼓励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探索划定工业控制线,明确工业发展空间和区块,保障“十四五”及更长时期工业用地管理底线,引导新增项目向工业控制线内集聚。在工业控制线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对原规划工业用地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探索用地占补平衡机制。
统筹落实工业大市大县每年建设用地出让总量中工业用地占比不低于30%的要求,确保工业用地总量保持基本稳定。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5年内暂不实施的区域,且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法出租等情况,允许实施技改及新扩建工业项目。
完善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机制
对已关停或企业无意愿再开发的低效工业用地,支持各地采取协商办法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后收回低效工业用地,重新供地开发建设。
探索政府统一收储再开发机制,支持国资平台统一收购整合开发。支持探索自主改造、国资改造、政企合作、企企合作及连片开发、统租统招等方式,因地制宜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再利用。坚持以用为先,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工业用地。
支持零星建设用地归并开发
对低效工业用地连片再开发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批准可与邻宗土地一并开发,并按照再开发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