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篮官方:退出本赛季比赛!退出CBA联盟!

2023-03-01 00:50:39 作者: 新疆男篮官方

北京时间2月28日,新疆男篮官方发布声明,宣布退出本赛季CBA,退出CBA联盟。

声明原文如下:

“2月17日,篮协纪律与道德委员会认为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注册违规”,做出严重错误、无理荒诞的“处罚”,严重侵害了我俱乐部合法权益、严重伤害了新疆各族球迷感情、严重破坏了新疆篮球运动和体育事业的发展。这一“处罚”违背事实、违反法规、不符合正常工作流程,我俱乐部无法认可、决不接受。

一、篮协的“处罚”匪夷所思、荒唐至极

(一)“处罚”违背事实、违反程序、毫无依据

2月8日,我俱乐部收到“篮协字〔2023〕58号”通知,声称我俱乐部“注册违规”,篮协将作出“处罚决定”。但该通知中未释明处罚适用的法规依据。此后,我俱乐部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委托律师前往篮协办公地点面谈等方式反复沟通,希望说明违规事实和处罚依据,但没有任何回复。我俱乐部委托律师当面要求就此事召开听证会,却被告知“我们没有这个程序”。此后,篮协于17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依然没有说明处罚依据。

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作为CBA参赛方,连续3个赛季如实报备注册准入材料。篮协作为监督方、CBA联盟作为主办方均在严格准入审核后对我俱乐部的参赛资格予以确认。在连续3个赛季完成注册准入并完赛的情况下,篮协竟以“注册违规”为由对我俱乐部实施“处罚”,让人匪夷所思。

与此同时,此次“处罚”毫无依据、不符流程。篮协至今无法释明“处罚”依据的具体法规条款,“处罚”下达前未按照要求组织“听证”流程。《篮协注册管理办法》中也没有适用我俱乐部“注册违规”的具体内容,仅仅依据《篮协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第六十九条、《篮协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等“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规定未明确的”兜底条款、口袋条款进行处罚,让人如何信服?公信力何在?

(二)篮协没有资格认定“人格混同”,适用法规严重错误

公司“人格混同”为法律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关概念。篮协作为篮球行业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并不具备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权力,且公司“人格混同”既不违法,也不违反《篮协注册管理办法》。

2019年7月,为支持新疆文体事业发展,应赞助商所在地可克达拉市要求,经报CBA联盟知情无异议,我们在当地注册成立了新公司(2019年至今累计缴纳税费9605.82万元),并授权委托其开展发放薪酬等工作。该公司经营没有侵害任何相关方权益。此后,CBA联盟与该公司签订了参赛协议,并向其支付了参赛费用。2019年8月,我俱乐部申请变更参赛主体,后因疫情原因流程中断,继续以原主体参加比赛。自始至终,我俱乐部参赛主体只有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俱乐部资金往来合法合规。CBA联盟与我俱乐部、新公司之间除正常参赛费用外,没有任何不正当、不合规的资金往来。个别媒体报道“我俱乐部关联公司与CBA联盟存在资金往来”,实为CBA联盟按照法规正常支付的参赛费用。

(四)关于按时足额给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付薪的情况。我俱乐部自1999年成立至今,从未拖欠任何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的薪酬、奖金等各类收入。以球员周琦为例,2019-2020、2020-2021两个赛季(即CBA联盟限薪之前),我俱乐部合计为周琦支付各项费用49516031.52元,其中包括固定薪酬39888888.30元;胜场费及购买其指定的美国进口营养品等个人开销费用合计9627143.22元。上述费用均按时足额支付。后来,周琦向CBA联盟提出仲裁,企图改变正常转会条件,将俱乐部之间的转会费变为其个人的巨额签字费。经仲裁,周琦诉求被驳回。

二、篮协“管办不分”是阻碍中国篮球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障碍

我俱乐部始终遵守篮协、CBA联盟的各项规定,从未发生任何损害比赛公平、行业环境及球员权益的行为,但却在主客场即将恢复、球队奋力争先的大好形势下遭到无端“处罚”。这一荒唐“处罚”的祸根是篮协“管办不分”,这也是目前中国篮球各种乱象的根源。2017年至今,篮协主席和CBA联盟董事长均由姚明1人担任。篮协的管理职能与CBA联盟的办赛业务交叉混同,篮球行业乱象丛生。目前,CBA联盟的中间业务高度集中,篮协的教练员资格培训、经纪人资质认定、青少年篮球赛事等诸多业务,以及CBA联盟的经纪人业务、主要赞助商业务,均由某家体育管理公司大量承揽,甚至独家承办,这是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还有比这些更为……

三、球员周琦相关情况

为达个人目的,球员周琦多次采取不同方式对我俱乐部进行抹黑诋毁。2021年6月,周琦就与我俱乐部的合同纠纷向CBA联盟提出仲裁请求,后被驳回。2021年8月,周琦利用失效合同编造所谓“阴阳合同”问题并向国家税务总局举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核查,我俱乐部并无违规行为,相关举报均为不实。该失效合同为2019年我俱乐部向CBA联盟申请变更参赛主体时与球员签订的合同。后因疫情冲击,变更参赛主体流程中断,合同失效。我俱乐部依规以原主体重新与周琦等球员签订合同并完成了CBA联盟注册。该有效合同与此前失效合同除参赛主体外,内容完全一致,绝不存在“阴阳合同”问题。周琦如此执着离开我俱乐部,完全是巨大的利益驱使。如其成为“自由球员”,签字费等个人收入将十分惊人。此前,某经纪人团队采取不合规手段威胁某俱乐部运作知名球员转会,牟取巨额利益。此次事件与之十分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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