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全文如下↓↓
浙政发〔2023〕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高质量完成普查各项任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新变化。
二、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等单位(组成人员名单另发)。各地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积极支持普查工作开展。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省委政法委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经信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教育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等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宗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司法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保险信息方面的事项,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数据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建设厅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商务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商务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和旅游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方面的事项,由省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广电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广电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体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数据归集共享方面的事项,由省大数据局负责和协调。
四、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地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地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