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复核请求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审查复核,并在收到复核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举报人复核结果,按奖励程序执行。
案件承办人员应自举报人确认奖励金额无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通知财务机构对举报人进行结算,财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结算完毕后,财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承办人员,相关举报奖励资料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归档。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举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或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领取奖励。
特殊情况下,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申请、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举报人委托他人申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细则》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