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可敌国”的山西票号——迷思与现实

2023-03-04 17:34:03 作者: “富可敌国”

上述该史料所讲的是,慈禧西行至山西境内,所到之处因为旱灾民不聊生。她因此决定豁免或缓缴其沿途经过的山西各县当年的税收,并令时任山西巡抚的锡良从省藩库划拨20万两白银赈灾。此外,户部又拨银40万两以及粮食十余万石给山西。也就是说,慈禧西行路过山西,总共给当地拨银60万两、粮食十余万石,并减免税收。换句话说,不是贾继英借款30万给慈禧,是慈禧拨款60万给山西。

第四,贾继英是否真的为大清银行的首任行长?笔者曾于2006年造访第一历史档案馆,翻阅了大清银行全宗,但是未找到关于贾继英担任大清银行行长的消息。相反,根据《大清银行学堂章程》,首任正监督——即现代意义上的行长——为张允言。张允言(1869-1926),晚清权臣张人骏之子,1889年获进士,1905年以四品京堂候补,1908年任大清银行首任行长。如果作为大清银行正监督的张允言仅为四品候补,贾继英绝对不可能获二品顶戴。

  大清银行旧址西交民巷27号(民国时期旧照片)

那么贾继英又和大清银行又有怎样的关系呢?根据1913年3月27日“大清银行清理处为密查山西大清银行舞弊情形缮具清折致财政部函”,贾继英曾卷入清末山西大清银行舞弊案。宣统三年(1911年)九月初八日,起义军攻打太原。当时山西大清银行总司账为陶向臣,经理为贾俊臣(即贾继英),协理为张小畊。他们三人向北京总行报告说:由于太原起义,他们共损失财物16000余两白银。然而,经大清银行总行查明,其三人只损失不过三千余两,所以总行未能将剩余银两赔付与他们。由于这三人向总行索要赔偿未果,随后又伙同跑街武子修以及太原当地钱铺万义兴铺掌王云臣将万义兴存在山西大清银行的15120两白银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套现获利9000余两白银。此案被民国政府定性为“经协理、总司账陶、跑街人武四人狼狈为奸。”(《大清银行清理处为密查山西大清银行舞弊情形缮具清折致财政部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北洋政府档案》,财政部第一册,总第60卷[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版], 第436-440页。)换言之,贾继英在清末曾短暂就职于大清银行山西分行,并担任经理。然而他的就职经历和“一千年没有贾继英”的传言可谓南辕北辙。

此外,根据晋中市文史志研究院刘俊礼先生的考证,2004年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公路,贾家祖坟迁移时从贾继英父亲的墓中出土两块墓志铭刻石,随棺入葬时间为宣统三年农历正月,参与撰文的包括榆次常氏家族(亦为大德玉、大德川等票号财东)第十四世举人常赞春等人。根据墓志铭记载:“光绪三十四年,继英评聘为山西大清银行总经理”,这再次证明贾继英并非大清银行总行的首任经理,而是担任大清银行山西分行经理。

综上所述,贾继英是晚清山西当地金融界的名人,他也确乎曾在大清银行太原分行短暂地担任经理,尽管他最终卷入一桩极不光彩的舞弊案,并且在民国初年仍被不断调查和清算。除此之外,现今流传的有关贾继英的迷思全部为以讹传讹,也无任何信史可以支撑“五百年没有王者兴,一千年没有贾继英”此类夸大的形容。贾继英不认识慈禧,更没有机会和实力借钱给西行中“落魄的”慈禧。相反,倒是西行的慈禧给山西先后划拨了60万两白银。此外,慈禧途经祁县也绝无可能下榻在乔家财东开设的大德恒票号,因为连慈禧的随行人员桂春是否下榻在高珏任经理的大德通票号都是未知数。因此,贾继英绝非胡光墉式的“红顶商人”;国家财政视域下票号的“富可敌国”也是迷思而非现实。

票号的资本、利润和晚清白银购买力

下面我将以清朝的财政收入作为参照,从票号的经营资本、利润、还有晚清白银的购买力三个角度简要论述为何从国家视域角度票号并非“富可敌国”。

第一是票号的经营资本。票号在其经营的高点——即1860年代承汇地方政府税收汇兑以来,确实经手了成百上千的白银官款。当代票号研究的权威学者黄鉴晖教授曾统计:1863年,山西票号为各省政府和海关汇兑了大约139万两白银。然而,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这些钱没有一厘是属于山西票号的,而都是清廷的。所以无论票号承汇了多少官款,这些钱最终都要从汇兑始发地上缴到汇兑的收款地,一分钱都落不到票号口袋里。

在明确了票号经手的百万汇兑银两并不属于票号的经营资本之后,我们来看一下属于票号自己的经营资本究竟几何。尽管每家票号的启动资本其数额都各不相同,但通常来说,票号总号的初始“正本”一般在三至十万两白银之间。除“正本”外,票号的资本来源还有通常被作为流动资金的“副本”:它通常是在票号开业后随着营业兴盛由财东再次追加的资本。比如1884年,大德通由茶庄转变为票号,其正本为10万两。到1908年为22万两白银。而晚清的财政收入又是多少呢?1841年为4125万两,1890年为8600余万两,1909年为2亿6000余万两。因此,如果以清朝的财政收入作为参照系,票号远远谈不上富可敌国。

第二是票号经手官款汇兑究竟获利几何?简言之,票号承汇官款能够获得汇费(类似今天的汇款手续费),其数目大概是每汇兑1万两白银能够获得汇费40两。其次,委托票号汇解的政府官款,例如从汇兑的始发地(如云南)到汇兑的收款地(如北京),往往需要二十至四十天时间。那么,这笔官款在票号汇解的过程中可以视作可供票号短期使用的无息贷款。尽管清中央政府和各省政府都严格禁止票号在承汇官款中擅自使用这笔资金,但是票号无法抵抗这样的诱惑,即,把官款贷给商人或者将之用于经济作物投机以肥私囊。而且,晚清政府历经内忧外患,在1895年逐步推行建设中央财税集中收付体系之前,往往无力监管票号在财税缴纳过程中游走在灰色地带的金融操作。然而,这笔钱无论票号如何在经手过程中企图牟利,这些钱也不是票号的,而是清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