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子女考公限制要不要取消?专家建议分岗位罪名决定限制与否

2023-03-09 09:25:18 作者: 罪犯子女考公

  “现在实践中是‘一刀切’的禁止,我们可以尝试在某些岗位有条件地放松政审要求,再逐步地扩大到其他非关键岗位。”陈猛建议。

  张龑建议,相关行政立法根据犯罪类型(轻罪重罪)、招聘岗位(如涉密岗位、公安机关等)、限制时间(终身不予录用、几年限制或考察期)等分类进行讨论。在审查启动上,可根据招聘岗位有所区分。在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涉及国家或社会重大利益等特殊领域,需要审查。如果是普通岗位,不涉及对于国家利益的潜在危害,也不涉及可能危害国家公信力的情形,则无须设置相关审查。

  在审查内容上,可根据犯罪类型有所区分。一方面,根据犯罪类型,辨别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其亲属和子女的潜在影响程度。不同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不同层级的审查标准。

  在审查结果上,可灵活决定限制措施。不必对被审查人采取“一刀切”的不予录取,可以根据当事人思想道德水平、对家庭关系态度等进行衡量,采取终身不予录取、几年内不予录取或者给予考察期等处理结果。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提出,希望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朱征夫建议,首先应当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服刑表现等因素,对于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3年法定刑以下轻罪、5年法定刑以下过失犯罪,并有改过自新表现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未实施新的犯罪的,注销其犯罪记录,使之更好回归社会。这自然也就意味着子女政审方面不会受到父母前科的影响。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认为,以醉驾为例,醉驾人员通常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而犯罪记录又严重影响前科人员的就业、生活甚至其子女前途,一些前科人员甚至“破罐破摔”重新犯罪,进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犯罪记录对前科人员子女升学、就业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合理。“因此,我建议应该建立中国特色犯罪记录消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