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交通运输局等6部门关于发布惠民生优化小客车其他指标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告》发布实施后,收到了许多市民的留言咨询。
今天,市交通运输局就集中问题进行统一回复。
如何查询、申领指标?
第一步:关注“杭州交通”公众号;
第二步:点击指标指南→其他指标办事指引→根据获得的指标点击相应的指引。
“久摇不中”“多孩家庭”“人才专项”相关问题
Q:符合要求(“久摇不中”“多孩家庭”“人才专项”)如何申领指标?已经收到申领的短信后,下一步如何操作?
A:具体请查看“杭州交通”微信公众号菜单栏指引。
Q: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家里只有一辆区域号牌车辆,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A:1.当前申请人双方属于合法夫妻,持有结婚证;2.二孩家庭第二个子女出生日期在2016年1月1日(含)后。 三孩家庭第三个子女出生日期在2021年5月31日(含)后。3.家庭现有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的父母信息与父母结婚证信息完全一致。4.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杭州市户籍。符合以上条件的多孩家庭可以申领。符合以上条件的多孩家庭只有一辆区域号牌车辆可申领指标。
Q:二孩无车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名下无车吗?
A:是指夫妻双方名下均无登记在本市的小客车或有效的小客车指标(区域指标和区域号牌除外)。注:多孩家庭申领条件请看上一问题。
Q:符合申领指标的条件,可用于电车上牌吗?
A:可用于电车上牌。
Q:摇号次数已经达到72次,目前有一个区域牌照还可以申请吗?
A:可以申领。
Q:现在摇号次数未达到72次,是等到次数达到了就可以申请吗?
A:是的。
Q:久摇不中指标是72次以后直接强制配送,还是达到72次以后想什么时候领就什么时候领?
A:并不是强制配送。3月20日晚,对已经提出参加2月份增量指标配置(摇号、竞价)的且符合“久摇不中”指标申领条件者直接配置。目前处于“取消申请”“审核不通过”的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增量审核通过后,可申领“久摇不中”指标,也可暂不申领。
Q:久摇不中指标如果过期,摇号次数会清零吗?
A:不会,指标只有使用后才会清零。
Q:自己和配偶都有车,但是牌照都是双方父母的,还能申领二孩的指标吗?
A:若车辆登记在祖父祖母名下,孩子父母无车即可参加。
Q:属于久摇不中、又是二孩无车家庭,配置了“久摇不中”指标,若使用“久摇不中”指标会不会二孩指标无效?
A:优先配置“久摇不中”指标是因为参加2月份增量指标配置。针对上述情况,可以等“久摇不中”指标过期,或到窗口申请取消指标,则可先申领“多孩家庭”指标之后,再申请“久摇不中”指标。针对上述情况,可以等“久摇不中”指标过期,或到窗口申请取消“久摇不中”指标,则可先申领“多孩家庭”指标之后,再申请“久摇不中”指标。
Q:人才也要到72次才可以领吗?
A:符合条件的人才不需要72次即可申领”人才专项“指标。
Q:请问这项政策是否有截止时间?
A:没有规定截止时间。
Q:这个指标能转移给有区域车牌的配偶吗?
A:指标不可以转让,但可以用该指标将配偶名下区域车辆变更至本人名下并升级为“浙A号牌”。
Q:本人和配偶都中了“久摇不中”指标,可以用一个指标,还是可以用2个指标?
A:2个。
Q:“久摇不中”指标有时间限制吗?
A:6个月有效期。
Q:如果72次了,是自动获得指标吗?还是手动申请?
A:对已经经提出参加2月份增量指标配置(摇号、竞价)的且符合“久摇不中”指标申领条件者直接配置。2月以后的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在需要的时候提出申请,详见“杭州交通”微信公众号菜单栏操作指引。
Q:近期没有买车需求,如果过期没用,多久可以再申请?
A:“久摇不中”“多孩家庭”“人才专项”类指标,只要符合资格条件即可申领。
Q:省级人才可以申请吗?
A:凡被认定为本市B、C、D、E、F类人才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的个人,和被认定为本市A类人才的个人,可向市调控办提出该类指标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直接配置指标。省部属在杭单位人才参照上述标准和政策执行。
Q:用这种指标上的车牌和浙A牌照有什么区别?
A:没有区别。
总部企业小客车指标支持政策解读
一、政策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包括个人;
二、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安排: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拟定实施细则,后续将组织开展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并通过媒体平台宣传通知。
三、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总部企业首先应满足基本条件。即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场主体登记在杭州并开展经营,实行统一核算,在杭州市外拥有2家及以上分公司或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属于金融机构、电信运营、烟草、电力、机场、房地产等行业企业,以及浙江省属、杭州市属和各区、县(市)属国有企业。
满足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经营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可认定为总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