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汉朝已经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契约分类和制度。作为古代中国封建时期出现的第一个较为完善的契约制度,汉朝的契约制度的确从文化、经济和制度各个方面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体现了古代中国封建时期的契约特色。
比起之前的契约来说,汉朝的契约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并且对契约当事人起了一定的法律约束作用,这也是汉朝契约最能体现制度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汉朝契约形式多样,契约制度发展十分完善,规定严格
由于当时的各种贸易和经济交易活动十分频繁,所以当时的契约发展形式同样也是非常多样,并且制度的发展也朝着细致化、系统化和严格化的方向发展。
1、形式多样的契约分类——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和租赁契约
首先,从契约的形式发展来看,当时的契约已经被分成了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和租赁契约三种,并且三种契约的处理方式和文本样式都有着一定的区别。
买卖契约,是当时最为常见的一种契约。在《周礼》当中就有记载这种契约的存在,“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按卷以正之。”当时的买卖契约不仅比较常见,而且还呈现的十分详细,包括双方当事人、证人、日期、交易品和价格估算等等内容都有呈现,并且还有一定的免责条款。
借贷契约虽然在汉朝并不常见,因为当时的借贷案例还是比较少,但也存在着私人借贷和公共借贷契约的区别。当时的私人借贷契约一般存在利息,而公共借贷一般以物品为主,收取利息的行为比较少。
租赁契约,同样是随着汉朝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契约形式,比较少见,但是能体现出当时的契约制度的特点。当时主要的租赁物品就是土地,但是这并不是私人之间可以涉及到的交易,而是必须在政府的官方主持之下才能进行,因为当时的土地还不属于私有,所以这种契约就更为少见了。
从三种契约的分类可以看出,由于当时的交易行为分类比较齐全,所以契约制度同样也跟随着不同的交易方式而有着不同的变化,体现出当时契约制度的完善性。
2、系统完善的契约制度——分类细致,要求严格
而正是这种细致的分类,才能针对不同的交易行为,形成不同的要求,从而能够更加精准的对交易行为进行约束。
对于买卖行为来说,契约规定了交易物品的所属权、双方交易行为的自由性质以及见证人的存在。这是属于买卖契约当中比较常见的三种元素,除了一次性付清之外,也可以选择赊账方式来制定契约,可见当时的买卖契约要求十分严格。
对于借贷行为来说,无论是私人借贷还是公共借贷,其法律规定同样也十分严格。对于欠债不还的行为,更是惩罚颇为严格,比如在《史记》当中就有记载这样的案例,“侯信坐不偿人责过六月,夺侯,国除。”
其次就是租赁契约,同样是一定要在政府的允许之下进行。同时对双方的义务也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责任都具有明确的说明。
因此,从完善性层面来说,当时的各种契约的内容也十分详细,体现了契约制度的系统性。在传统礼制的影响之下,汉朝所形成的契约精神影响到了后世
汉朝的契约制度是在中国传统礼制的影响之下潜移默化的形成的,与此同时,其契约精神也在契约制度的要求之下不断形成,并且逐渐对后世的契约制度产生了影响。
1、汉朝契约制度受到中国传统礼制影响,标准制定体现“礼”
古代的礼法是相互结合的,那么礼制就从法律制度当中来体现。而汉朝的契约制度当中,也能体现“儒礼”对其的要求。
“仁义礼智信”,是儒家思想当中最重要的道德品质。而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让这种道德品质成为了对所有人的约束。特别是对于经济交易行为来说,双方拥有一定的优秀品德,是履行契约的关键所在。
而能够让双方保证履行契约的,就是契约制度当中所规定的第三方客观存在。这种类似于担保人的存在,能够发挥出监管作用,促进双方履行契约,从而保证诚信的契约精神。这种标准的制定,就体现了儒家的“礼”。
2、汉人的契约精神在严格的契约制度当中体现,并产生了影响
不管是对于双方身份的界定,还是确保第三方客观人的存在,都是为了约束双方的行为,从而保证契约的履行。
而这种约束力,看不见也摸不着,纯粹来源于契约双方的契约精神。即使是有担保人的存在,但担保人只是起到一定的见证作用,并不能够完全约束双方行为和维系契约,真正能够维系契约的,则是契约精神。
而颇为完善的汉朝契约制度,则为契约精神的完成制定了许多标准,并承认了民间契约的法律效力,甚至对唐朝的契约制度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唐代史料当中所记载的“官有政法,民从私契”,就是汉朝契约制度对其产生影响的最好证明。总结
与前朝相比,汉朝的契约制度发展的已经颇为完善,这可以从分类的细致性和要求的严格性两个层面来得出结论。将民间契约分为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和借贷契约的契约制度,对不同种类的契约都制定了不同的文本标准,从而能够保证各种契约形式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