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乃主户之本,若客户阙食流散,主户亦须荒废田土矣”。——苏轼
这句话明确表明了苏轼对“贫富相资”的看法,他认为佃户之于田主,其实就像客户之于主户的关系。如果佃户不从田主的手中借贷租田,那么佃户自己的家庭就会流离失所,甚至家破人亡。同样失去了佃户的田主,他的土地将无人耕种,最终也会成为荒田,所以佃户和田主的关系应该是相互增益的。
由于当时旧派别备受打压,即使新派别部分人群认可了“贫富相资”的说法,但“兼并侵牟”依旧居于宋代社会描述主佃关系的主导地位。
随着北宋王朝的覆灭,南宋时期的“元祐学术”得以发展。而这时,对主佃关系的认识回到了“贫富相资”的层面。因为南宋初年需要恢复国力,所以在土地兼并的问题上南宋朝廷采取了更加放任的政策。“贫富相资”也逐渐深入发展,形成了“主佃相养,贫富相资”的观念,简而言之就是“主佃相资”。
“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劝农文》
作为南宋大儒的朱熹以治民为出发点,认为主客相资是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在朱熹的提倡下,南宋在其他政策的制定时也考虑到了“主佃相资”的情况。如当农事遭受自然灾害时,南宋朝廷在赈灾政策上规定“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室资农夫之力,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由此可见“主佃相资”在南宋已经普及开来。
“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实则是宋代土地管理模式的强化,缓和了田主和佃户之间矛盾
因此纵观整个宋代主佃关系的演变,可以看出在土地兼并的过程中,其实是有着或多或少的利益冲突的。而这些利益冲突,究其本质则是田主和佃户之间的阶级矛盾。如果从制度的层面来分析主佃关系的冲突,不难发现这些问题的最终指向都是宋代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外化表现形式。
其实在宋前就已经出现了土地兼并的现象,但为何在宋代产生了“兼并侵牟”和“主佃相资”的现象呢?而这就要结合宋代的特点进行理解,因为宋代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土地私有的程度不断加剧,这一现象直接致使主佃矛盾的显现。
后来因为宋代朝堂新旧两党的论争,尤其是频繁的改旧法以施新政导致佃户和田主的利益均受到打击。而且经过了自唐以来的矛盾积累,所以宋代的主佃关系就产生了如上的特点。
但是随着租佃制的不断发展,宋廷也形成了独特的土地管理模式,即永佃制。这一制度将土地的使用权从土地的所有权中剥离开,促进了宋代对土地的利用效率,极大程度缓解了主佃矛盾。实现了地权的分化,稳定了宋廷对土地的管理,同时也增加了宋代朝廷的地税收入。“主佃相资”为后代土地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借鉴意义,对后世影响深远。
参考文献:
《宋史》
《宋刑统》
《宋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