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从主佃关系的演变看宋代土地管理模式的强化

2020-10-20 09:20:27 作者: 兼并侵牟到主

“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中国古代封建土地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宋代商品经济的兴起,宋代朝廷对民间土地的售卖行为并没有加以重视。因此形成了“兼并之家”、“豪民”、“田主”等称号,以此来形容那些坐拥万亩田产的地主阶级。虽然得益于宋代开放的经济政策,但是原本农民拥有的土地被田主无情收购后,却为主佃关系埋下了隐患,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也促使新的土地制度的变革,而主佃关系的演变也预示着宋代土地管理模式的强化。

土地兼并现象层出不穷,加之宋代商品经济的催化,“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的转化迫在眉睫

论及土地制度的流变过程,实际上在封建社会的前期,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改设阡陌之法,直接造成了土地私有制的出现。而这政策也使得那些原本富贾商人受益,但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来说却是晴天霹雳。土地租赁的费用不断增高,赋税徭役水平不断加重,导致一大批农民起义的现象出现。

到了唐代,统治阶级意识到土地兼并带来的影响,因而决定实行均田制。即对每家每户的田地平均分配到个人,以限制土地兼并的行为出现,保护底层百姓的生产意义。同时实行两税法,加重那些超出自身拥有土地数量的田主的赋税。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惩治那些屯田的田主,但没有想到的是,繁重的赋税又回到了农民的身上。

而这一现象,在唐中叶之后逐渐衍生出了租佃制。这一制度也使得中国封建社会主要的生产方式的参照形式。宋代的土地制度也因循唐制,出现了土地出典的现象。在这一过程中,宋代主佃关系也开始形成。

但宋代民间典田,不是简单的土地兼并,而是逐渐将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的所有权分离开来。所以宋代的土地兼并出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赎买和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虽然仅是两字之差,可是其中的意思却有着天壤之别。

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被出卖和赎回的,也就是说个人可以决定土地的去留。而所有权则是直接变卖土地的拥有权,因此是不能够被赎回的。

土地所有权的变卖,直接加剧了土地兼并现象的产生。宋代也因此出现了永典制,典权分离了土地的受益人和所有权。同时典权也是受到朝廷的保护的。北宋初年《宋刑统》就有规定,对典卖田宅的相关事宜做出了律法上的明确,后来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也有着相关的论述。

“在法:盗典卖田业者,杖一百;诸典卖田宅,以有利债负准折者,杖一百。”

法理上明确的规定,加之土地流通的规模不断扩大,土地买卖造成了社会上尤其是主佃关系之间的贫富差距。这一贫富差距的形成,与土地占有的两极化局面,即农民没有土地,田主却拥有大量的土地;以及农民在高额土地租金的压力下,不堪重负的情况息息相关。

“吾民之饥,不耕乎?曰:天下无废田。……耕不免饥,土非其有也。”——李觏

李觏和苏洵就北宋典权的租佃制提出质疑。李觏认为造成贫富差距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土地分配上出现了问题。苏洵对租佃制的批判是空前的,他看到了造成社会贫富差距的主要原因就是封建土地的占有。他说:“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这一言论也是在极大程度上冲击了封建田主的利益。

宋太宗时期,民间甚至出现了因地租而出现的借贷现象。太宗诏书:“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输倍称之息。”由此可见,当时因为土地的兼并带来了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问题,也为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埋下隐患,“渔夺百姓,侵牟万民。”

面对主佃矛盾的不断恶化,王安石从《汉书》中总结出,宋代主佃关系是因为“今税敛不为重,但兼并侵牟尔”。他对“兼并侵牟”的态度是明确的,即强烈的谴责。从这一总结不难看出,宋代士大夫对主佃关系的认知是深刻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有后来宋代朝堂关于主佃关系的论争。

“兼并侵牟”到“主佃相资”的转化,主要依托两大方向:新旧派别之争、朝廷重视度

随着主佃矛盾的不断升级,宋廷也逐渐重视了土地租佃的不合理的现象。而王安石新政的重点也就放在了优化主佃关系上。王安石采取的方法是“摧抑兼并”。对此,司马光也有着一己之见“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从这一言论中可以发现,之所以产生贫富差距的原因是因为个人愚智的不同。

这也是新旧派别关于土地兼并的首次争论。以王安石为首的新派别认为,宋代的土地兼并,造成了宋代百姓尤其是佃农阶级丢失了生活来源,相反使得那些田主的生活日益富足,借贷租田的现象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因而使得社会矛盾加剧。旧派别却不然,他们认为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虽然有利于缓解土地兼并的情况,但是会动摇到大田主的利益,得不偿失。

在这一论争中,“贫富相资”的说法逐渐出现。这也是旧派别所推崇的,他们认为土地兼并的确造成了一定的贫富差距的出现。但是却也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佃户虽然要向田主借贷租田,但是租到土地的佃户们,可以用自己的劳动换取相应的报酬,以此解决自身的生活问题。

这一说法也被当时的新党人看成是对富裕田主的一种辩护。随着王安石“青苗法”的推广,“摧抑兼并”的政策和“贫富相资”的观念也成了针尖对麦芒的关系。但是熙宁三年后,新党的部分人士对“贫富相资”这一论述也有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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