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加盖的三楼是违建,却把整栋房子都拆了

2020-07-22 14:56:11 作者: 认定加盖的三

王女士家的三楼被认定是擅自加盖,属于违法建筑,某某管委会却把她的整栋房子都给拆了。王女士起诉,一、二审法院均判该强制行为违法。今天,京平律师为大家解读这起案件。

2019年1月,西安市规划局某分局出具“加盖违法建设认定的函”,认定王女士的房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加盖一层(加盖面积155.94㎡)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属于违法建筑。

后城管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并向王女士的儿子送达。2019年1月8日,某某管委会组织拆房。

王女士起诉了该管委会、城管局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最让她不能接受的是:她家只是加盖的那一层楼被认定违法,但某某管委会把她家整栋房子都拆了!

法院认为,被告某某管委会作为西安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但本案中,认定函认定涉案房屋超建一层,超建面积155.94平方米,而经庭审核实,某某管委会组织人员将房屋整栋拆除,并非仅对违法建设的第三层房屋予以拆除,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被告执法程序方面,法院认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诉讼、不复议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城管局于1月3日起四日内,相继向王女士作出“限期整改通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且强制拆除公告与强制拆除决定系同一日作出,而被告某某管委会在诉讼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于1月8日即将王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某某管委会的拆除行为显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法院认为,某某管委会拆除王女士部分房屋的行为无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但因涉案房屋已被整体拆除,该强制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某某管委会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某某管委会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系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而王女士房屋的一、二层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此也是违法建设。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京平律师分析认为,某某管委会作为西安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实施涉诉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女士、街道办、城管局均称案件系某某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实施强制拆除,且该管委会无相反证据证实;某某管委会提出其不是适格被告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未被法院采纳。

关于强拆是否合法的问题,京平律师认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和认定函认定的违法内容为王女士二层以上为违法建筑,本案中,某某管委会强拆面积超过了所认定的违法建筑大小,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且其执法程序也存在违法情形,因此该强拆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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