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某波的工作岗位是拖拉机驾驶员,他的工作职责:安全驾驶、按公司安排运输物品、保养好拖拉机等等。曲某禄系蓬莱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科科长,曲某禄的工作职责:主要负责该科的工作安排和人员调度。现场指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人员考核等等。
2、曲某禄与宋某波其二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关系。一般情形下,下级服从上级,坚决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如果下级不愿意服从上级安排。那么就是违背管理原则,就是失职的行为。
3、作为管理人员的曲某禄,有临场指挥的权力。当他发现问题时,可以下指令叫下属员工改正。
4、2013年8月15日下午16时左右。曲某禄发现了宋某波操作上的错误,要求其改正过来。曲某禄此时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这个宋某波当时工作的情形是这样的:2013年8月15日下午,宋某波在蓬莱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葡萄园内正常驾车运输肥料,约16时左右,其将车停在路边由其他人员卸化肥。
作为司机的宋某波有忽视安全的因素。他把车子停放的位置不恰当,停在路中央。这个会妨碍其他车子和人员的通行,有可能造成事故。这个宋某波没有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这个宋某波的行为有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作为管理人员有权纠正下属的行为:曲某禄认为宋某波的停车位置靠近路中央,影响其余车辆通行,要求其将车挪动一下。
5、问题出来了:宋某波不愿意把车子往路边停靠。他不服从现场指挥,有失职的行为。
这个宋某波不听从上级曲某禄的指挥,宋某波认为这个车子的位置没有大的问题,况且停的时间不久。车子也处在坡道上。
6、作为管理人员的曲某禄就自己亲自动手,把车子开动起来往路边停靠。
这个曲某禄的行为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他是负责任的表现。主要想预防安全事故。他也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曲某禄的行为是对的。他也没有损害下属宋某波的利益,也没有妨害下属履行工作职责。
7、在事情第一个阶段:曲某禄是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宋某波是个不太称职的下属。双方为了挪动车子问题的意见并不一致,后来管理人员代下属来挪动车子。如果那时双方心平气和,那么这件事就算过去了。
8、在事情第二个阶段:曲某禄把车子停好后。双方就起了争执。双方相互动口骂人,双方相互动手打人。结果宋某波受了轻伤。从第二个阶段的行为性质来分析,双方都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分析谁错在前面:
根据证人的证言,这个宋某波首先动口骂人。难道曲某禄代替他本人挪动车子的行为错了吗?曲某禄代开的行为是对的。既然曲某禄的行为是对的,宋某波骂人的行为就不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就不是为了工作,就不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他是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制造紧张的局面。是这个宋某波引发冲突。他是矛盾的制造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这个曲某禄用拳头来教训这个不听话还骂人的下属,也是不对的。用打人骂人的方式来管理下属。是违法的,是不道德的。这个曲某禄在第二个阶段的行为也不是履行工作职责。
结论:在打斗之前,双方的工作职责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同事,双方之间因辱骂进而打斗的行为与单位的规章制度无关。宋某波受伤的后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