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工伤吗:司机把车停在路中间,科长要求挪动争执中司机受轻伤

2020-08-04 00:55:25 作者: 算工伤吗:司

作者:蒋峰

宋某波为某果业公司员工,任拖拉机驾驶员,曲某禄为果业公司生产科科长,主要负责该科的工作安排和人员调度。曲某禄与宋某波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关系。有天下午,曲某禄发现宋某波驾驶的拖拉机停放在果园内道路的中间,曲某禄认为这样会妨碍安全。当即要求宋某波挪动车子停放在路边。但是宋某波不听从安排,结果曲某禄亲自动手挪动车子。后来因为宋某波的辱骂引起双方的打斗。结果宋某波被打成轻伤。这个宋某波受伤的后果能定为工伤吗?

一、本案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蓬莱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波。

二、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烟人社工伤案字(2014)08150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被告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维持烟人社工伤案字(2014)08150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第三人上诉请求

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烟人社工伤案字(2014)08150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五、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1、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烟人社工伤案字(2014)08150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责令市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六、法律事实

1、宋某波为蓬莱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任拖拉机驾驶员,曲某禄系蓬莱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科科长,主要负责该科的工作安排和人员调度。曲某禄与宋某波其二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关系。

2、2013年8月15日下午,宋某波在蓬莱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葡萄园内正常驾车运输肥料,约16时左右,其将车停在路边由其他人员卸化肥。

3、该公司科长曲某禄认为宋某波的停车位置靠近路中央,影响其余车辆通行,要求其将车挪动一下。宋某波解释情况说:此处是坡道不方便挪车,且马上卸完东西就去下块地了。

4、曲某禄听后,将宋某波拉下车,自己驾车挪动位置。

5、因为宋某波的辱骂,所以曲某禄下车后与宋某波发生争执,将宋金波致伤,伤后到蓬莱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手食指末节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偏曲并骨折,鼻部、双肩部软组织挫伤。

6、2014年4月24日,宋某波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审查,于当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4月28日,向蓬莱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烟人社工伤举字(2014)08009号工伤认定调查限期举证通知书。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市人社局提交了蓬莱市公安局栾家口边防派出所证明复印件、关于宋金波不是工伤的说明、询问笔录复印件、关于宋某波和曲某禄打架处理协议复印件等四份材料。

7、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烟人社工伤案字(2014)08150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2014年4月24日受理宋金波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3年8月15日16:00左右,宋某波因不服从工作安排,与其科长曲某禄发生争执致伤右手、鼻部,伤后到蓬莱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手食指末节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偏曲并骨折,鼻部、双肩部软组织挫伤。宋金波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8、市人社局将上述工伤认定书于2014年6月30日、7月1日分别送达宋某波与蓬莱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宋某波不服该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9、另查明,2013年8月16日,宋某波到蓬莱市公安局栾家口派出所报警,经鉴定,其鼻子与右手食指两处伤情属轻伤范畴。2014年2月21日,经公司协调,宋某波与曲某禄达成调解协议,曲某禄一次性赔偿宋金波伤残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十万元,宋某波不再追究曲某禄法律责任。2014年3月4日,宋某波到派出所提出撤案请求。

七、本案争议焦点:宋某波受伤的后果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八、评析

一、有关“管理”的相关问题

1、世界上的资源是有限的,人类的需求是无限的。如何能解决好这一对矛盾?这就涉及到管理的本质问题。管理就是把人、财、物、时间等资源进行最优化的利用。

2、管理的职能有很多说法,通常的说法是:将管理活动分为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预测等职能。

3、管理是人类社会普遍的社会活动。马克思说过:“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

4、德鲁克曾说过:管理者要做的是激发善意和释放人本身固有的潜能,创造价值,为他人谋福祉。

反思下管理人员的现状。做为管理者,要提高自身修养,提高自我的人生境界。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上。遇事要多忍耐、多谅解。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5、什么是指挥?说的是管理学上的指挥职能。管理人员在纵观全局的情况,按照工作指导规律,对工作发出指令。

6、作为管理人员要善于学习、勤于实践、要坚持原则、任劳任怨、尽心竭力、善始善终、善作善成。

二、结合本案来作具体分析

第一个方面:宋某波与蓬莱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一般来说,这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第二个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三个方面:烟台市人社局认定宋某波受伤的后果不是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是合法的。(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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