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姚某、刘某、路某、孟某污染环境案,近日在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环保局20余名公职人员参与旁听庭审。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以每年租金两万元的价格租用被告人孟某位于修武县七贤镇韩庄村外的养殖场,同被告人路某一起无证生产经销化工产品。主要原材料由被告人姚某提供,并由其指导生产,回收产品。为将生产化工产品产生的废水排出,被告人将厂内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到该养殖场墙外的两个渗坑内。其间,被告人姚某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刘某转账共计240万余元。被告人路某负责核算账目和质量检测,被告人孟某负责水电费缴纳。经鉴定,被告人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含有硝基苯、间甲酚、邻甲苯胺、邻氯苯胺等有害成分,据测算,危险废物排放总量达数千吨,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经济损失达2834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达到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犯罪性质、鉴定结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自首等焦点问题发表各自的意见。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司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