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河南的一家医院工作,是一名眼科医生,某天,刘先生接到了亲戚何女士的电话,何女士称,自己的母亲患有眼疾,年纪大又住在乡下,行动不便,想让刘先生去乡下替母亲检查眼睛,刘先生便答应在第二天开车前去。诊治完毕后,何女士便搭载了刘先生的车回城,本以为,这是互助友爱的一幕,可谁曾想,何女士却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
原来,在何女士搭乘刘先生车回去的路上,与驾驶摩托车的顾先生在会车时撞在一起,刘先生为避免翻车而撞上路灯杆,刘先生受轻伤和何女士受重伤。交警认定,刘先生负主要责任,何女士不负责任,因此刘先生应赔偿。而何女士则求刘先生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合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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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何女士的上诉,刘先生认为,在事故发生后,自己虽然受伤,但是还是积极对受伤的何女士采取了救助措施并且垫付了治疗费用,而这起事故是为了去帮何女士的母亲诊治眼睛的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自己对于何女士的搭乘是出于好意且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可现在却要面临巨额赔偿。那么,免费搭载,出了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冠领律师认为:
第一,根据民法属于对“好意同乘”的解释,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刘先生是应何女士的请求去为其母亲检查眼睛后准备返程时,在没有收取何女士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出于好意让何女士搭乘,是一种好意同乘。
第二,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运行人搭乘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独自承担部分风险,而且对于好意同乘只补偿同乘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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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据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虽然刘先生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需要承担赔偿,但也无需承担对何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