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A先生一幅土地后,杨某华持由其本人伪造更改的抵押借款协议对A先生提起了民事诉讼,试图借以法律之手非法侵吞A先生财产。
事件二:被"以贷还贷"垒高借款本金,以变卖深圳房产"还债"
2016年7月,B先生因前期多次向杨某华高利借款,未能及时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被杨某华要求写为借款本金350万的借据重新计算利息。
2017年3月,杨某华向B先生主张欠款已达550万,并要求B先生向吴某借贷400万以还款。2017年4月,B先生被胁迫到银行配合制造虚假流水400万并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形成虚假给付事实。
由此,杨某华重新制造了B先生向吴某借款400万本金的虚假借贷关系,吴某收取B先生月利息8%(即每月32万元人民币)。B先生于2017年4月至9月共支付了高额利息160万。因B先生未能及时偿还,被该集团成员多次恐吓、要挟、殴打。
2017年8月,杨某华等人向B先生主张欠款已达800多万元,B先生迫于暴力讨债的压力,变卖了深圳房产后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人民币802万元给杨某华、吴某,并另支付了5万元"追讨费"给集团打手。
铁腕打击: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我院受理该案后,由第二检察部负责人担任主诉检察官,办案组通过走访被害楼盘、就案件定性及财产处置等问题联合政法委公安法院商讨案件提高案件的质效,并反复引导公安对该案虚假走账中产生的流水和合同作细化侦查、配对,迅速、精准、有效引导侦查,强化部门联动、凝聚打击合力,完成了1000多页银行流水证据的筛查核对及形成了具体详细的财产处置意见,敲实证据,强化"打财断血"力度。
在3天的庭审中,检察官通过分组示证、重点示证、概括式示证等方式,逐项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立论有力,庭审效果突出。最终我院向法庭提供的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法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纳。
检察官提醒:如何避免被套路?
这三类人往往会陷入"套路贷":
1.个人征信或银行流水有瑕疵,很难从银行借到钱;
2.借款人急需用钱;
3.借款人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如何维权。
远离"套路贷" 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借款时,从银行或其他正规贷款渠道进行;
2.在向民间借贷公司借款时,不要随便签下高于借款额的借条;
3.发现自己身陷"套路贷"中的民事虚假诉讼后,收集相关证据后可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申诉。
"套路贷"放贷是幌子,套财是目的,请提高警惕,远离"套路贷"陷阱,一旦发现自己陷入了"套路贷",应立即停止还款,马上报警求助,及时保留借贷流水及对方暴力催收等证据,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法条速递:
1.最高法新修订法规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情况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2.非法放贷可入罪:2019年7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3.严厉整治"套路贷":全国扫黑办于2019年4月9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展现了国家重拳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鲜明态度,并对"套路贷"概念作了诠释:"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