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案,检察院不是“一诉了之”!

2020-10-10 00:54:19 作者: 对此案,检察

同一个化工园区,相距不过百米,一桩侵犯商业秘密案,令两家协作药企陷入重重纠葛,其中既有刑事损害赔偿纠纷,又牵涉专利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技术人才劳动纠纷。对此,重庆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办案,前后历经6轮调解……最终,通过一揽子司法解决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全面谅解。近日,两家药企已就两款产品达成继续合作意向。

B公司是重庆一家主要从事原料药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知名制药企业,研发出了一款市场占有率极高的W原料药生产工艺。为保护该技术成果,该公司除申请PCT专利外,还采取商业秘密形式,对工艺路线中的部分技术诀窍加以特别保护。

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B公司委托A公司生产该药品。委托生产之前,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并对A公司部分员工进行了相关操作培训。

然而,在生产合同到期后,A公司为获取高额利润,由副厂长王鹏(化名)及技术总监蔡峰(化名)组织生产W产品的同质产品Y。由于Y产品报价更低,B公司W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受到冲击、销量萎缩。

2017年8月,公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2019年8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蔡峰、王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考虑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取证难、认定难,又事关企业合作前景,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指派该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犯罪办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

经对两款产品的两套生产工艺进行同一性比对鉴定,涉案秘密点中有8个可以认定相同。“而且,两种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几乎相同,分析测试报告也证实,两者化学结构式相同。”办案团队成员之一、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官樊鹏飞介绍。

“通过实地查看评估A公司的技术实力、研发设备、研发资金投入等,并组织专家论证,排除了其自我研发和依据公开专利生产的可能性。”结合多年司法实践,办案团队创造性地提出“接触+实质相似+推定+排除合理怀疑”判定思路,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相结合,依法认定A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

“A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同时侵犯了B公司W产品已经公开的专利信息和未公开的商业秘密信息。”办案团队负责人李光林介绍,其中专利权信息占生产工艺路线的绝大部分,商业秘密信息占极少数,绝大部分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

“B公司以研发见长,A公司以加工为主,两家企业的经营模式互补性很强,有着多年的合作基础和良好合作前景。”办案团队认为,双方都是高科技民企,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贡献税收、产业带动方面影响较大,案件办理可能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甚至导致两家企业就此两败俱伤。

为此,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渝北区检察院与双方企业多次对接,先后主持调解6次,知识产权办案团队先后与涉案双方电话联络共200余次、微信互动1000余条。关键时刻,贺恒扬还面对面听取双方高层的司法诉求,再三释法说理,双方僵持不下的局面迎来转机。

与此同时,办案团队经过反复研究,提出了“先行赔付+无偿交付侵权产品+附条件不赔偿协议”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此举彻底打消了B企业的后顾之忧,不再担心商业秘密后续的泄密问题。

5月18日,两家公司在渝北区检察院主持下达成谅解,A公司当场赔礼道歉,双方签订一揽子谅解协议,B公司也对A公司的相关产品予以追认许可,A公司承诺无偿交付剩余产品。5月29日,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渝北区检察院依法对A公司、蔡峰、王鹏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日报 侯映雪 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