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精神分裂,丈夫起诉离婚......

2020-10-15 04:22:53 作者: 妻子患精神分

女子患精神分裂症多年久治不愈,丈夫起诉离婚......近日,江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并作出判决。

1997年,男子傅某与女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个月后便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不久,傅某竟发现李某时常偷偷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并且性格暴躁,有时自语自笑,有时还说有人要害她。

逐渐地,李某的日常生活、个人卫生均需要有人督促、照顾,二人也经常因此发生纠纷。

2009年,李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经重庆市江津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李某为精神残疾二级。此后,李某久治未愈。

2018年至2019年,傅某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李某婚前隐瞒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婚后久治不愈,常常爆发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李某离婚。

法院鉴于双方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在李某于2009年被认定为精神二级残疾后,仍然共同生活至今,表明双方存在感情基础。且李某通过服用药物,有控制病情、改善夫妻关系的可能,因此均判决驳回傅某诉讼请求。

第二次判决宣判后,傅某与李某分居。

2019年7月,李某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之兄为其监护人。今年4月,傅某向江津法院起诉,再次请求与李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

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傅某曾两次起诉与李某离婚,均被驳回诉讼请求,随后双方持续分居,现傅某第三次起诉离婚,表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

由于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双方沟通存在障碍,濒临破裂的夫妻感情实难修复。继续维持婚姻,既可能导致持续诉讼,加重双方负担,也不利于李某精神疾病的康复、傅某婚姻自由权利的保护。因此,在征求当地基层自治组织意见后,判决准予傅某与李某离婚。

同时,考虑到李某身患疾病,生活确有困难,而傅某又年事已高,收入来源有限,法院在判决中酌情确定傅某每月对李某经济帮助400元,以总额20000元为限。离婚后,傅某继续为李某提供住处。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法院在审理涉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时,考虑到精神病人生理的特殊情况,可能无法明晰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需要慎之又慎,要结合双方的感情基础、现实状况、病情程度、有无修复可能等进行综合评判。

既要保护婚姻自由,在确定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标准时依法判决离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审慎考虑精神病人离婚后的生活、治疗等需要,妥善作出相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