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出重拳 让“碰瓷”者“碰壁”

2020-11-03 14:58:41 作者: “两高一部”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审查全部证据后,认为梁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在检察官的教育下,三人悔不当初,表示自愿接受认罪认罚。

5月7日,广德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认定三名被告人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结合相关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近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八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

想退出“黑车”组织遭“碰瓷”报复

“以前从赤峰到林西跑‘黑车’的人比较多,不仅不安全还时不时发生打架斗殴,现在运输环境好多了,没见有人跑‘黑车’了。”10月23日,记者来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客运站采访,周边群众纷纷向记者反映跑“黑车”的不见了,而交通运输环境之所以得到根治,还要从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碰瓷”案说起。

2019年5月,林西县检察院对刘某等人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在引导侦查过程中一条举报线索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举报者称:2018年10月,徐某应朋友之邀到餐馆就餐,在朋友热情地劝酒下,他开怀畅饮。酒足饭饱后,徐某觉得家离饭店不远,便驾车回家,谁知刚驶出路口就被一辆车迎面撞来。下车交谈中,对方似乎早已知道他是酒后驾车,不断喊着要报警吊销其驾照并以此索要1万元。在警方发出征集刘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线索的通告后,徐某在犯罪嫌疑人照片中发现了向其索要钱财的人,随即到公安局报案。

在徐某看来此次酒后被“碰瓷”就是巧合,但当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发现徐某是“黑车”司机时,察觉到这起“碰瓷”可能不是巧合。林西县一些用私家车跑短途运输的“黑车”司机,为了互通客源信息,自2017年底形成了“黑车”运输组织,刘某是这个组织的领导者。徐某与刘某是否认识?这起事故是否为刘某设的局?办案检察官梳理案情后,提出了详细侦查意见,公安机关再次对徐某进行询问,对刘某进行讯问,同时对这起“碰瓷”案件的其他证据展开调查。

经全面侦查,真相浮出水面。徐某曾是“黑车”运输团队中的一员,因不满刘某行事作风和利益分配不均等,2018年要求退出该组织,交涉未果后,刘某便设局敲诈徐某以示惩戒。因熟知徐某饮酒后愿意自己开车,刘某就让该组织中与徐某关系较好的司机邀请徐某饮酒,同时派该组织以外的人驾车在餐馆外等候,伺机制造交通事故“碰瓷”,并以报警吊销徐某驾照为要挟索要钱财。

面对检察机关的讯问,刘某等人对自己设局“碰瓷”并索要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林西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最终,综合刘某等人其他犯罪事实,对以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提起公诉。

针对本案中暴露出运输监管不力的问题,林西县检察院对县域内存在的非法营运情况展开调查后,向县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大客运行业整治力度,加强源头管控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林西县交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行动,对客运市场进行集中整治。

刘某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徐某钱财,为典型的“碰瓷”行为。最终,林西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对刘某等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为“碰瓷”不惜自残:将手指砸骨折

近日,来自江苏省、安徽省的一个专业“碰瓷”犯罪团伙流窜到山东省的济宁、泰安、潍坊等多地作案,最终“碰壁”。

2018年8月以来,李某、王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汪某7名无业人员,组成“碰瓷”团伙,流窜作案。

“我院提前介入后,发现该团伙分工极为明确。”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继清向记者介绍说,该“碰瓷”团伙中,有人负责驾驶汽车在道路上缓慢行驶,看到路旁的机动三轮车欲超车时便作出拐车动作,再由手骨早已骨折的成员骑自行车故意与三轮车发生碰撞,假装受伤到医院检查拍片,最后由其他团伙成员出面索要钱财。诈骗所得分给骑车“碰瓷”成员40%、谈判成员20%,组织者拿40%。

令人惊讶的是,团伙中的“专业骨折人”为了演好这场戏,由自己或团伙其他成员用瓦刀提前将手指砸骨折。

2018年11月,该团伙成员李某、王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6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任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以上6名犯罪嫌疑人,追捕犯罪嫌疑人1人。

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碰瓷”团伙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诈骗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1万元至3万元不等。

“6人被判刑后,我们一直与公安机关保持沟通和协作,针对漏犯汪某的追捕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张继清说,今年1月21日,汪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8月18日,经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汪某诈骗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汪某系主犯或从犯展开了争论。汪某辩护人提出,汪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和组织者,诈骗所用的手机和银行卡均不是其提供,且其只是协助交涉赔偿数额或在旁边观看,应认定为从犯。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刘伟对此进行了有力驳斥:“汪某等人为共同实施诈骗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汪某积极参与实施诈骗活动,分工协作,交叉结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沈静芳?吴贻伙?简洁?匡雪?通讯员孙小艳?张亮?杨帆?刘晓宇?刘晓楠?吴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