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索要“欠款”提供三份假证据 法院开5万罚单将其移送公安

2020-11-04 15:49:34 作者: 男子为索要“

本文转自【北京头条客户端】;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向法庭提举三份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证据,法官调查后发现,三份证据皆为伪造。11月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怀柔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原告刘某德诉称,王某为开展养生培训,请求其帮忙联系酒店,供300余人住宿使用。其为王某联系三家酒店,共计消费 258000元,王某却一直未向酒店交费。因酒店催促付款,刘某德遂为王某垫付,故请求判令王某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健康管理公司连带支付258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庭审中,为证明其主张,刘某德提举了王某出具的欠条、王某书写欠条的录像、王某手举欠条面带微笑的照片及分别加盖酒店财务专用章的三份证明。

被告王某辩称,刘某德擅自进入其居住的酒店,逼迫其书写欠条,不同意刘某德的全部诉求。

无实际付款的证据、被告王某对刘某德主张不予认可,承办法官孙竞审慎审查涉案证据。经在工商注册网站上对财务印章显示的三家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仅有一家公司名称正确。

为进一步核实,孙竞团队又前往三家公司实际经营地点了解加盖印章及实际付款情况,两家公司表示未出具过此证明,其中一家明确表示未曾收到过刘某德支付的费用;另一涉案宾馆已非印章所显示公司管理,原公司已注销。

综合调查情况,刘某德所提举的加盖公司财务用章的三份证明,系其伪造的虚假证据。

查明涉案证据后,孙竞把刘某德叫来谈话。“确实是我伪造的,我知道错了”,刘某德承认其伪造了证明材料中的三个公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刘某德伪造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影响司法公正,依法应予处罚。

经了解,刘某德妻子身患白血病。结合全案情况,怀柔法院决定对刘某德罚款50000元,并给予其一个月的交纳期限。

刘某德认可处罚决定,并如期交纳罚款。因相关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怀柔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怀柔法院法官提醒,民事诉讼中,提交证据证明自身主张,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背离诚信诉讼底线,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妨碍司法公正,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浪费司法资源,将依法受到到“诚信罚单”的惩处。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朱健勇